文化部關於收繳非法錄音製品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收繳非法錄音製品的通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6)40號 【發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1996-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收繳非法錄音製品的通知

(文市發(1996)40號1996年4月3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6)40號
【發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1996-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收繳非法錄音製品的通知
(文市發(1996)40號1996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
近來,音像市場出現了一批假冒或編造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錄音製品,這批非法錄音製品大多是中外流行歌曲原人原唱的拼版帶,嚴重地侵犯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音像市場的正常秩序,必須堅決收繳,從嚴查處。現將收繳的目錄發給你們,請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認真查處,堅決打擊製作、複製、批發、零售非法錄音製品的違法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音像製品經銷單位要按照《非法錄音製品目錄》自查自糾。發現此類拼版錄音製品,一律封存,停止結算貨款,並將發貨單位、聯繫人、進貨和銷售數量、截留貨款情況,報當地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
二、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檢查批發、零售單位經營的音像製品,對未按規定封存、清理的非法錄音製品一律收繳,依法從嚴處罰,並將查處情況報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地如發現線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堅決打擊製作、復錄、批發、零售此類拼版非法錄音製品的黑窩點和集散地。案情特別重大的,速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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