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設備及其零、附屬檔案生產、銷售即行停止。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設備及其零、附屬檔案的生產、銷售活動。”

背景,通知,附屬檔案,

背景

我國對遊戲機設備的禁令始於2000年6月。當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7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的意見》,開始針對國內遊戲機市場的治理工作。上述《意見》規定,“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設備及其零、附屬檔案生產、銷售即行停止。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設備及其零、附屬檔案的生產、銷售活動。”
2014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上海自貿區的總體方案。根據方案,上海自貿區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這意味著中國從2000年開始的長達10多年遊戲主機禁令基本得到解除。
2015年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核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這一改革事項將由文化部負責,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通知

文市函〔2015〕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核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本通知所稱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經營範圍包括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嚴禁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工作。各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及有關政務網站,公布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的法規依據、實施機關、審核條件、審核程式、審核時限、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做好政策諮詢服務工作。從事遊戲遊藝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內容審核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審核通過的,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並報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布,具體審核流程依照《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已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的遊戲遊藝設備可以面向全國銷售,異地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複審核。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門、行業專家、協會組成的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專家組,對內容難以界定的,可以由專家組提出審核建議或者報文化部覆核,覆核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文化部不再分批次發布《遊戲遊藝機市場準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原《遊戲遊藝機市場準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繼續有效。
四、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並加強對審核人員的培訓。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應當每年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內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門報送的外,還應當包括銷售數量。未建立內容自審制度、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於未經內容審核,擅自面向國內銷售遊戲遊藝設備的企業,應當責令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遊戲遊藝設備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
五、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推進政策落地。實施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文化部將適時對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
文化部
2015年6月24日

附屬檔案

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工作,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
第三條 鼓勵與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
第四條 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的外觀、遊戲內容、遊戲方法說明應當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不得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
第六條 在國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範圍應當含有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
(三)遊戲遊藝設備內設遊戲內容全過程的視頻檔案或者軟體的視頻演示(DEMO)檔案;
(四)能夠反映產品整體外觀並與實際銷售產品一致的電子圖片。其中一張正面圖,兩張側面圖,格式統一為“*.JPG”,圖片解析度不低於1280X720;
(五)遊戲遊藝設備使用的音頻檔案、名稱列表和歌詞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是遊戲遊藝設備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樂、歌曲的名稱列表、音頻檔案和歌詞文本,如為外文歌曲須提供中外文對照文本;
(六)遊戲遊藝內容中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說明文本,如涉及外文的應當提交中外文對照文本;
遊戲遊藝設備具備通過信息網路下載和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及服務功能的,應當使用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內容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遊戲產品。
第七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時,應當核對申請材料,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補充材料清單》,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受理。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並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報文化部,由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遊戲遊藝設備名稱、生產和銷售企業、批准部門、批准日期及相關圖片及說明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有異議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
第八條 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後,可以向國內市場銷售其遊戲遊藝設備。遊戲遊藝設備規則和程式需要改進或者系統需要升級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備案;因升級、改版等發生內容實質性變更的,應當重新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經內容審核通過後方可面向國內銷售。
第九條 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生產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銷售的,內容審核依照本辦法執行。遊戲遊藝設備出區面向國內銷售的,應當向商務部門提交《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後,持《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及為遊戲遊藝設備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及服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配備適應審核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內容管理工作,保障遊戲遊藝設備內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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