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數據公布通用系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倡導建立的,旨在規範各成員國政府統計數據編制和公布的系統。我國於2002年4月正式加入該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據公布通用系統
- 外文名:GDDS
- 屬性:數據公布通用系統
- 時間:2002年4月
簡介,數據特徵:範圍、頻率和及時性,數據公布的完整性,公眾獲取,
簡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1997年12月正式建立數據公布通用系統(GDDS),其總體框架主要包括數據特徵、公布數據的質量、公布數據的完整性和公眾獲取4個部分。
數據特徵:範圍、頻率和及時性
1、統計範圍
GDDS將國民經濟活動劃分為五大經濟部門:實際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對外部門和社會人口部門。對每一部門各選定一組能夠反映其活動實績和政策以及可以幫助理解經濟發展和結構變化的最為重要的數據類別。系統提出了五大部門綜合框架和相關的數據類別以及指標編制和公布的目標,鼓勵以適當的、反映成員國需要和能力的頻率和及時性來開發和公布指標。選定的數據類別和指標分為規定的和受鼓勵的兩類。
統計數據質量是個難以界定、因而不易評估的概念。為了便於檢查,GDDS選定兩條規則作為評估統計數據質量的標準。一是參加國提供數據編制方法和數據來源方面的資料。資料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公布數據時所附的概括性說明、單獨出版物和可從編制者得到的有關說明。同時也鼓勵成員國準備並公布重要的關於數據質量特徵的說明(例如,數據可能存在的誤差類型、不同時期數據之所以不可比的原因、數據調查的範圍或調查數據的樣本誤差等)。二是提供統計類目核心指標的細項內容、及與其相關的統計數據的核對方法,以及支持數據交叉覆核並保證合理性的統計框架。為了支持和鼓勵使用者對數據進行核對和檢驗,規定在統計框架內公布有關總量數據的分項,公布有關數據的比較和核對。統計框架包括核算等式和統計關係。比較核對主要針對那些跨越不同框架的數據,例如,作為國民帳戶一部分的進出口和作為國際收支一部分的進出口的交叉核對。
與數據質量密不可分的是制定和公布改進數據的計畫。所準備和公布的改進計畫應包含所有數據不全的部門。統計當局應表明下述立場中的一個:(1)針對已發現不全的改進計畫;(2)最近實施的改進措施;或(3)國家認定不需再改進。
數據公布的完整性
為了實現向公眾提供信息的目的,官方統計數據必須得到用戶的信賴;同時,統計使用者對官方統計的信任感歸根到底是對官方統計數據編制機構的客觀性和專業性的信任。而統計機構的工作實踐和程式的透明度是產生這種信任的關鍵因素。因此,為了監督統計數據的完整性,GDDS規定了4條檢查規則:
(1)參加國必須公布編制統計數據的條件和規定,特別是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規定。統計機構進行統計所依據的條件和規定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統計法、章程和行為規則,其中所包含的條件和規定可以針對統計單位與上級部門之間的關係,收集數據的法律許可權,向公眾發布所收集數據的要求等等。為信息提供人保密是形成使用者對官方統計客觀性信任的關鍵所在,GDDS、SDDS建議在國家的統計立法和統計主管官員許可權中反映出來,或者明文規定官方必須為個人調查答卷保密。
(2)關於數據公布前政府機構從內部獲取數據的說明。GDDS要求開列數據編制機構以外的、可以在數據發布前獲得數據信息的政府人員名單及職位。這種做法主要針對那些具有政治或其他敏感性的數據。
(3)政府部門在數據公布時的評述。列出數據發布後哪些政府部門有資格進行評論,因為政府部門的評述不一定象官方統計編制機構那樣具有很高程度的客觀性,政府部門對數據的評論往往帶有政治偏見。這種做法的目的使公眾了解這些評述的出處。
(4)必須提供數據修正方面的信息並提前通知統計方法的重大修改。為了增加統計數據編制機構做法的透明度,本項規範要求提供關於過去所做的修正以及今後可能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關於統計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包括進行修正所遵循的原則和以往修正數據的幅度;在公布修正原則和修正後的數據之前,應先制定修正原則,然後再相應地修改數據。在建立統計制度過程中,統計方法會發生變化。事先通知可採取多種形式,至少應該在最後一次公布未修改數據時做簡短說明,這種說明應指出將要做出何種修改以及從那裡可以獲得更詳細的信息。
公眾獲取
GDDS規定要提前公布數據發布日期,並向各方同時傳送。
官方統計數據的公布是統計數據作為一項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之一,及時和機會均等地獲得統計數據是公眾的基本要求。GDDS對此制定了兩項規劃:一是參加國要預先公布各項統計的發布日曆表。預先公布統計發布日程表既可方便使用者安排利用數據,又可顯示統計工作管理完善和表明數據編制的透明度。GDDS規定對於以年度為頻率公布的綜合框架和指標,時間表表明不遲於某個既定時間;對於公布頻率更高的數據,則可確定一個日期範圍,如3-5天。鼓勵成員國向公眾公布發布最新信息的機構或個人的名稱或地址。二是統計發布必須同時傳送所有有關各方。由於數據是有價值的商品,因此GDDS規定應向所有有關方同時發布統計數據,以體現公平的原則。發布時可先提供概括性數據,然後再提供詳細的數據,當局應至少提供一個公眾知道並可以進入的地方,數據一經發布,公眾就可以公平地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