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宣言》是中國主導制定的反映文物流失國訴求的宣言,呼籲歷史流失文物應回歸原屬國,為完善文物返還國際秩序貢獻中國方案。
2014年9月9日上午,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在中國敦煌召開,會議討論通過旨在促進文化財產保護與歸還為主題的《關於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產的敦煌宣言》(簡稱《敦煌宣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宣言
- 會議時間:2014年9月9日
- 會議名稱: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
- 會議地點:中國敦煌
簡介,宣言全文,
簡介
2014年9月9日上午,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在中國敦煌召開,這是該會議首次在中國舉辦。來自20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和專家參會,共商文物保護與返還的法律和技術難題,並討論通過旨在促進文化財產保護與歸還為主題的《關於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產的敦煌宣言》(簡稱《敦煌宣言》)。
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指出,現有的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公約無法解決歷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二是公約僅對成員國有約束力,而一些國家迄今尚未參加部分重要公約,游離在這些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外;三是現存公約大都存在適用範圍窄、核心條款含義不清、監督機制孱弱等缺陷;四是國際法素有“軟法”之稱,國際公約的執行主要依靠各成員國的自主行為。因此,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探索文物返還的新思路與新方法,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是文物流出國關注的重要問題。
《敦煌宣言》主要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表示,該宣言是中國首次在文物返還領域主導制定的國際性法律檔案,由我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發布,標誌著我國在該領域開始從被動接受國際規則走向主動參與制定國際規則的新階段,其目的是推動國際法律秩序朝著更加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並為破解中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難題創造有利的國際輿論與法律條件。
據了解,中國是深受文物盜竊、盜掘和非法販運之害的國家。據國家文物局副局長顧玉才介紹,公安部與國家文物局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以來,2010年至2012年破案1608起,累計追繳文物8000餘件。本次會議聚焦被盜出境的考古類文物的保護與返還。
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是各國政府、有關國際組織及專家學者討論打擊文物犯罪、加強進出境監管以及促進流失文物返還的重要國際平台,2011年由韓國發起並舉辦了首屆會議。
宣言全文
關於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產的敦煌宣言
(中文譯稿)
2014年9月9日至11日,參加在中國敦煌舉行的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的全體與會者:
感謝中國國家文物局組織、主辦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
確認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已經成為定期舉辦的國際論壇,為國際社會提供寶貴的機會,分享文化財產返還與打擊文化財產販運的經驗、知識與理念;
回顧與文化財產返還有關的國際性和區域性法律檔案及各國國內立法,認識到返還文物的重要性,包括這些法律檔案無法適用的情況,
認識到防止與打擊文化財產販運需要在國際層面開展合作;
確認考古類文化遺產對於了解人類文明的歷史及身份認同至關重要;
譴責世界上正在發生的衝突局勢對考古類文物造成的破壞與劫掠;
認識到盜掘是文物犯罪中最難應對的一類,其危害性不僅在於盜竊了重要的考古類文物,還在於這一行徑將破壞整個考古遺址的完整性與重要性,使得世界各國及各民族失去了理解與鑑賞這些無可替代的文化遺產的機會;
對現有國際法與相關國家的國內法無法為遭盜掘後非法出境的文化財產的返還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而深感憂慮;
確信遭盜掘後非法出境的文化財產的返還,除了適用相關國際條約所確立的規則,還應當受到充分考慮此類文物基本屬性與特徵的國際習慣法與道義規則的規制;
認為國際道義規則雖然可能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應鼓勵世界各國盡最大可能遵守之,以保護考古類文化財產免遭盜掘;
歡迎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歸還與返還文化財產》的67/80號聯大決議、《關於加強刑事司法應對防止文化財產販運等犯罪與保護文化財產》的第66/180與68/186號決議,以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ESCOSOC)通過《關於打擊文化財產販運及其他相關違法行為的犯罪預防與刑事司法應對國際準則》的第2014/20號決議並將之提交聯合國大會批准;
注意到政府間促進文物返還委員會(ICPRCP)制定的《調解與仲裁程式規則》以及國際博物館協會制定的相關規則;
憶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文化財產交易商國際準則》與國際博物館協會制定的《博物館道德準則》;
熱烈歡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成員國附屬委員會第二次特別會議於2014年7月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1970年公約操作指南》並將之提交1970年公約第三屆成員國大會批准;
提出以下建議:
1. 鼓勵各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檔案,特別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公約;
2. 鼓勵各國確保其國內法與《適用於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的建議》(1956)和《未發掘文化財產的國家所有權的示範條款》(2011)相一致。
3. 各國應認識到,不能將當地居民或由當地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參與盜掘和掠奪考古遺蹟這一問題,與當地所處的社會經濟大環境割裂開來。為了保護已知的考古遺蹟免遭盜掘與掠奪,各國應以適當的方式鼓勵當地居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各國喚起當地居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並使其認識到,通過文化旅遊等方式保護文化遺產所帶來的潛在、長遠經濟利益會超過盜掘帶來的短期、有限的經濟利益;
4. 各國應當採取一切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確保所有與發掘和考古發現相關的信息在有關科學出版物上得到最及時與最完整的發布,並將之及時、完整的錄入受保護文化財產的國家清冊中;
5. 在受保護文化財產國家清冊的基礎上,各國建立並更新出境將造成國家文化資源枯竭的重要文物清冊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考古類文物的特有屬性。由於此類文物通常沒有記錄備案,一旦離開原地,鑑定和證明其為盜掘物異常困難,所以,各國可依據區域、年代或其他任何適當的、可參照的考古信息 (如有必要,加上描述性說明)所建立的分類體系,將上述文物納入國家文物清冊;
6. 鼓勵各國建立可自由、便捷訪問的被盜文化財產國家資料庫,並將國家資料庫與國際資料庫相連結,特別是國際刑警組織的被盜藝術品資料庫;
7、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被盜掘的文物出境。鼓勵各國禁止未持原屬國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境許可證或未獲其批准的文物入境,並對被盜掘文物的非法出入境負有責任的個人施以刑罰或行政處罰;
8、鼓勵各國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其文化遺產的保護,包括專門的警察部門;
9、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博物館、藏家和其他個人及法人獲取疑似遭盜掘的或雖經合法出土但卻非法取得的文物,並儘可能地通過教育、信息、警戒和合作等手段,對疑似遭盜掘的或雖經合法出土但卻非法取得的文物,限制其流通;
10、各國應相互協助,以確保或促進遭盜掘後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還。鑒於考古類文物的特點導致其難以錄入國家清冊,亦難以對之取證,大力鼓勵各國依據科學報告、科學分析結論或專家對盜掘文物來源所做的鑑定,支持對考古類文物提出的返還請求;
11、對於分布於數個國家的同一個文化的考古遺存,相關國家應考慮採取聯合行動對流失文物進行追索。大力鼓勵各國積極考慮此類合作;
12. 各國可適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公約確立的合理慎重標準確定補償事宜;
13. 對具有突出歷史、考古或文化價值的文物提出的超過其國內訴訟時效的返還請求,鼓勵各國予以支持;
14. 為了加強國際合作並促成遭盜掘考古類文物的返還,鼓勵各國在平等、互惠與相互理解的原則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
15. 鼓勵各國政府與大學及研究機構密切協作,就被盜非法出境文物的保護與返還進行學術研究,開展針對法官、檢察官、海關人員、警察、博物館、文物商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能力建設與培訓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