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博士學位授予單位: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要進一步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物,注重培養一線的創新人才,使全社會創新智慧競相迸發,各方面創新人才大量湧現。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國家高層次拔尖創新型人才的主要來源和科學研究潛力的主要標誌,是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提高我國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經研究,決定設立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以下簡稱學術新人獎),對學業成績優異、科研創新潛力較大的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進行資助。現將2010年度學術新人獎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設立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並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目的:引導激勵廣大博士研究生髮奮學習
- 文號:教研函[2010]2號
文號,設定辦法,
文號
一、 學術新人獎項目基本情況
1.設定目的。引導和激勵廣大博士研究生髮奮學習,刻苦鑽研,促使更多的優秀博士研究生投身高水平科學研究和創新研究,加快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創新能力,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
2.評選原則。堅持以“培育學術新人,激勵創新發展”為宗旨,優先支持基礎學科和國家急需發展學科的人才培養,重點資助學業成績突出、創新意識強、科研潛力大的優秀博士生。
3.評選人數及資助經費額度。評選人數為當年全國博士研究生招收總數的5%左右;一次性資助獲獎博士研究生3-5萬元/人。
4.評選辦法。學術新人獎每年評選一次。有關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分配名額,自行組織,結果報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公布。學術新人獎不重複資助。
5.經費使用。學術新人獎經費由獲獎人所在單位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經費主要用於資助博士研究生參加高水平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參與創新性科學研究、撰寫高質量學位論文等;經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有關部門同意後,具體可用於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參加國際會議、研究成果發表或鑑定、適當補充實驗材料等方面,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貼。
二、2010年學術新人獎評選試點工作安排
1.經費總額:2000萬元。
2.試點單位範圍。以“985”高校為主開展學術新人獎評選試點工作。試點階段資助獲獎博士研究生的經費額度為3萬元/人,共資助在讀博士研究生700名左右。
3.評選基本條件。學術新人獎申請人應為全日制在學博士研究生,其在本科及碩士研究生階段學習成績優異,品德端正,已展露出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創新潛力,申請的經費使用安排有助於開展創新性前沿課題研究和撰寫高質量博士論文。
4.試點工作進度安排。請有關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設定辦法》(見附屬檔案一)制定本單位評選辦法,並根據學術新人獎評選指標(見附屬檔案二)在7月底前完成評選工作,並將評選結果上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請各有關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將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四)及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三,不含補充材料)寄到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附屬檔案:1. 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設定辦法
2. 2010年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試點單位及名額分配表
3. 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申請人簡況表
4. 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申報匯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一:
設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博士研究生開展高水平創新性研究工作,加強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特設立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以下簡稱學術新人獎)。
第二條 學術新人獎評選遵循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規律,堅持“培育學術新人、激勵創新發展”原則,鼓勵原始創新和自主創新,促進理論或技術創新能力的提升及學科發展。
第三條 學術新人獎評選面向國內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在學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優先支持基礎學科以及國家急需發展學科的人才培養,重點資助學業成績突出、創新意識強、科研潛力大的優秀博士研究生。
第四條 國家財政每年投入一定資金用於學術新人獎項目。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教育部根據有關學位授予單位高等學校重點學科數以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計畫數等下達學術新人獎名額。
第六條 各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自行組織評審。評選工作要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評選結果須在學校範圍內公示。最終結果報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發布。
第七條 學術新人獎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博士研究生參加高水平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參與或主持創新性科學研究、撰寫高質量學位論文等有關學術研究活動,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貼。經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有關部門同意,具體可用於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科研成果發表或鑑定以及適當補充實驗材料等方面。
第八條 學術新人獎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有關學位授予單位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並向教育部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九條 教育部對有關單位學術新人獎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