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部門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學[2014]13號
  • 公布時間: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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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教育部
發布文號: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解放軍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政治部,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 育 部
2014年9月12日
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是指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命題的考試。
聯合考試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單位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指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命題的考試。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複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畫。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組織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組織實施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公布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及其年度推免名額,並對全國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定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定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做好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和投訴,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校領導牽頭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方針、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和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在招生簡章中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辦法。
(六)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做好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並對公開的信息進行解釋。
(八)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複查。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受理考生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依法依規查處考試招生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畫,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契約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五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學術學位各學科和專業學位中的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定單獨考試。
第十九條 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畫”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填報志願並參加複試。規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全國統考。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並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畫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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