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民(宗)委(廳、局)、公安廳(局)、體育局(體委)、科協(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現就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素質教育實施,科學合理地體現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引導每一個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要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民眾反映最強烈、矛盾最集中的體育、藝術等特長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問題。要促進公平公正,嚴格制定加分項目設立程式,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分資格造假。要體現積極穩妥,從緊從嚴,有序銜接,平穩推進,確保實現大幅減少、嚴格控制、規範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標任務。
二、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
1.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此後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他體育學類專業招生。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學科特長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3)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科研特長和創新潛質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4)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對有突出事跡的考生,按照有關程式,高校可破格錄取或單獨考試錄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資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確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區、市)原有規定執行,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有關省份要加強資格認定和嚴格管理,體育部門要重新對二級運動員資質進行覆核複測,教育部門要按相關標準進行嚴格測試。
2.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保留“烈士子女”“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項目。各省(區、市)要不斷改進和完善相關政策,不得擅自擴大全國性加分項目適用範圍。
3.大幅減少地方性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體育、藝術、科技、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加分項目,相關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的規定執行。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大幅減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
4.規範和完善確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項目。根據國發〔2014〕35號檔案要求,確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項目,應合理設定加分分值,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教育部備案,原則上只適用於本省(區、市)所屬高校在本省(區、市)招生。有關地方要探索完善邊疆民族特困地區加分政策,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並報教育部備案。
三、嚴格管理和監督
1.加強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各省(區、市)要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明確各有關部門主體責任、工作流程、審核規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確保職責明確、辦法清晰,便於考生和社會監督。
2.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省(區、市)要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信息公示的內容、辦法、程式、時間安排等相關要求。公示信息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審、裁判)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學要嚴格按照要求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資格。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開展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專項檢查。
3.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完善網路、電話、信函等多位一體的舉報申訴工作平台,暢通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案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回應考生和社會關切。
4.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提前向考生和社會告知相關處理辦法。
5.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各省(區、市)要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一經查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和本意見,研究制定本地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議,於2015年1月底前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各省(區、市)要在本地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公布後,認真做好相關輿論宣傳工作。要統籌運用好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精準解讀政策,特別要明確告知政策調整時間節點及涉及考生的相關政策內容,確保政策調整平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