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寄住人口的學生,其副食品及日用必需品等,應按學校所在地學生的供應標準供應。戶口在外地城鎮的學生,應自帶糧票。對中學班的學生,由戶糧關係所在地的糧食部門出具定量標準證明,由學校所在地的糧食部門按當地同年級學生口糧定量標準補助差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業部關於盲、聾啞兒童入學的糧食供應和戶口問題的通知
- 簡稱:通知
- 文體:套用公文
- 內容:盲、聾啞兒童入學的戶口問題等
發文單位:教育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商業部
文 號:公發[1979]65號
發布日期:1979-5-5
執行日期:1979-5-5
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糧食局、商業局: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教育部、內務部、公安部、糧食部、商業部聯合發出《關於現有盲、聾啞學校恢復招收附近縣市和農村盲、聾啞兒童入學的通知》,規定了解決外地盲、聾啞兒童入學的戶口、糧食、副食供應等辦法,受到民眾的擁護與歡迎。
文化大革命後,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這一通知實際上已在絕大多數地區停止執行,造成一些盲、聾啞兒童不能上學,兒童和家長意見很大。粉碎 “四人幫”後,不少盲、聾啞兒童的家長,滿懷喜悅和希望的心情給政府寫信,要求幫助入學。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根據一九六三年原五個部聯合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前具體情況,重新修改規定如下:
一、現有盲、聾啞學校應積極挖掘潛力,擴大招生名額,恢復招收附近縣市和農村的盲、聾啞兒童入學。
二、錄取的外地和農村學生,在學習期間一律不轉戶口,只在學校登記寄住人口。
三、
四、錄取的農村學生,應自帶口糧或糧票,不足之數由國家按當地學生口糧標準補助差額。
以上幾點,請你們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研究,作出具體安排,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