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是同義語,如一般的守法義務、贍養義務等,法學上稱其為“第州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這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法學上又稱“第二性義務”,即加於違法的法律關係主體的直接強制性義務,包括受制裁,強制和給予補救。

從法律意義上理解教育法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存在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三種
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責任,是針對違反行為,是教育法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也就是說,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設立的,是只有在發生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之後才會出現的一種法律後果。這些違法行為既包括不履行教育法規的義務,也包括侵犯其他主體由教育法規定的權利。遵守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就不會產生這種法律後果。
其次,法律後果的承擔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義務的特定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它不僅指公民個人和社會團體,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學校,體現了教育法的一種特殊的強制力。
最後,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緊密相連,表現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行為的不讚許態度。其實質是統治階級運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對規避教育法定義務、超越教育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矯正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從而補教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教育法律關係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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