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為建立廉潔奉公的公務人員隊伍,制訂適用於教育暨青年局所有人員的《教育暨青年局廉潔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暨青年局廉潔守則
- 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18日
- 適用範圍:教育暨青年局所有人員
- 制定部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
簡介,第一章一般規定,一、適用範圍,二、效力和發布,三、諮詢機制,四、實施日期,第二章公職義務,一、法律規定,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三、法律責任,第三章利益衝突,一、何謂利益衝突,二、利益衝突導致的問題,三、公務人員注意事項,四、法律責任,第四章收受利益的處理,一、法律規定,二、何謂利益,三、收受利益的處理原則,四、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的處理,五、非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的處理,六、法律責任,第五章保密義務,一、法律規定,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三、法律責任,第六章兼職,一、法律規定,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三、法律責任,第七章迴避,一、何謂迴避,二、法律規定,三、公務人員注意事項,四、法律責任,第八章部門資產及資源的使用,一、法律規定,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三、法律責任,第九章前線人員接待,
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為建立廉潔奉公的公務人員隊伍,制訂適用於教育暨青年局所有人員的《教育暨青年局廉潔守則》。《教育暨青年局廉潔守則》是以廉政公署編制的《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為基本內容,並參考廉政公署編制的《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而制訂的。
上述守則旨在根據教育暨青年局的實際情況,將廉政公署編制的《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的內容進行深化,透過在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的日常工作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指引教育暨青年局人員如何作出處理,以提醒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須遵守法律、公正無私及廉潔奉公,從而確保誠實端正的操守。
為履行法律賦予的教育暨青年局職責和謀求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全體人員均應公正無私和廉潔奉公地執行職務,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正直的公僕文化,不應作出有損教育暨青年局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第一章一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教育暨青年局廉潔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適用於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所有人員,包括:以「包工契約」或「提供服務」形式受聘,但與行政當局具從屬關係的人士。
二、效力和發布
(一)本守則作為本局有關廉潔操守的內部指引,本局所有人員均有遵守本守則的義務。
(二)本局所有人員將獲派發本守則一冊,有關的內容亦會在本局內部網路上公布。
三、諮詢機制
(一)為跟進本守則的實施情況,有需要建立諮詢機制,收集有關的意見,以便實施一年後對本守則作出檢討和修訂。
(二)關於本守則的內容,若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聯絡人事處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楚君小姐,亦可透過電郵為之。
四、實施日期
本守則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正式實施。
第二章公職義務
一、法律規定
(一)一般義務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義務包括:無私、熱心、服從、忠誠、保密、有禮、勤謹、守時、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
(二)特別義務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三條的規定,教學人員除須遵守上述的一般義務外,還須遵守下列的特別義務:
(1)致力於學生之全面培訓,使其發揮才能、加強自主能力及創造力,並培養學生成為有公民責任心及以民主之方式參與社會生活之公民;
(2)承認並尊重學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之文化及個人差異,重視各種不同知識及文化,以及對抗排斥及歧視之行動;
(3)與教育程式之所有參與人合作,致力建立及發展相互尊重之關係,特別系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及非教學人員間之關係;
(4)參與組織教育活動,並確保活動之進行;
(5)在既定大綱範圍內,協調教授與學習之程式,力求採用能回響學生個人需要之教學方法不同之機制;
(6)尊重關於學生及其家人之資料之機密性;
(7)檢討個人或集體進行之工作;
(8)豐富及共享教育資源,以及採用被建議採用之新教學方法,以進行改革並提高教育及教學質素;
(9)共同負責保養及適當使用設施及設備,並提出改善及更新之措施;
(10)更新及充實本身之知識、能力及才幹,以促進個人及職業上之發展;
(11)積極參與並完成培訓活動;
(12)與教育程式之其他參與人合作,探察是否存在有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兒童及青年。
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在擔任公共職務時,本局所有人員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並應以莊重的方式從事其活動,從而為本局的聲譽作出貢獻1。具體來說,本局人員應注意個人行為操守、避免作出破壞個人誠信和損害本局聲譽的行為。
(二)若本局人員在遵守公職義務、個人誠信和操守方面有任何疑問,應透過本守則的諮詢機制儘快向上級反映,以便及時取得指示。
(三)本局人員須遵守有關禁止進入幸運博彩場所的規定2。
(四)本局人員應了解與其職務相關的現行法規,例如:《通則》、《行政程式法典》、《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教育暨青年局組織法》、《教育綱要法》等教育法規和其他與部門運作有關的法規。
(五)本局人員應了解與其工作執行有關的內部指引或批示、命令和工作程式等。
三、法律責任
本局所有人員均須履行法定的一般義務和特別義務,違反義務者,須承擔紀律責任。
第三章利益衝突
一、何謂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公務人員的私人利益與政府及部門的利益之間出現直接或間接的矛盾或牴觸。
私人利益包括公務人員本身、其家人或親屬、好友、所屬團體、與其有親密關係人士的財產或非財產利益。
二、利益衝突導致的問題
(一)利益衝突容易導致貪污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出現,公務人員有責任留意及避免任何可引致實質或可預見利益衝突的情況。
(二)公務人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濫用職權或違反其職務所固有之義務者,將觸犯濫用職權罪。
三、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本局人員不應利用其擔任職務之便謀取私人利益或作出有損本局利益和聲譽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因利益衝突而可能觸犯職務犯罪,最高可被處以8年徒刑。
根據《通則》的規定,嚴重違反公正無私義務可被處以撤職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收受利益的處理
一、法律規定
(一)公務人員親身或透過另一人,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應接受其不應收取的利益,又或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該利益之承諾,作為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的回報,不論其行為有否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均觸犯受賄罪。
(二)公務人員不得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地收取非法律賦予的利益,應以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態度對待所有市民,否則將承擔紀律責任。
二、何謂利益
利益可以是財產或非財產利益,例如:禮物、金錢、款待、報酬、佣金、折扣、優惠、交通住宿、服務、優待、優先、方便等。
三、收受利益的處理原則
(一)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遵守本局的內部指引。
(三)避免接受有公務往來人士或他人所提供的任何利益。
(四)在處理利益方面遇到任何疑問,應向上級報告,以尋求指示。
四、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的處理
(一)以公職身份出席公務場合,如獲致送只具象徵價值的禮物或紀念品,可基於公務禮貌先行接受,但應視作送予部門的禮物,儘快向上級報告,並將相關禮物呈交上級處理。
(二)接受公務款待時,應注意提供款待的目的、場合、對象、性質和價值是否合理和適當,而款待的食物、飲品和伴同的娛樂活動應屬即場消費,不影響本身執行職務的公正無私以及不損害部門的形象。
(三)本局人員在處理因公職身份收受的利益時,須遵守以下的指引:
對於第三人的饋贈或提供的金錢或其他利益,原則上應拒絕接受。
(1)若無法作出拒絕,則應立即填寫《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報告書》(附屬檔案二)向直屬上級報告。
(2)當直屬上級收到《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報告書》後,需給予處置的建議及說明理由,呈交其上級給予意見(非直屬局長辦公室的單位),再呈領導批示。
(3)工作人員所屬的單位應按照領導的批示處置有關的利益,並將已批閱的《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報告書》副本交回報告人,而正本則送交人事處存檔。
(4)本局人員不應利用其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親友的子女入學,要求校方提供方便。
(5)派駐學校的本局人員,如:學校輔導員、葡文科教師等,在出席校方聯歡會時不應收取校方的利是或禮物。
(6)參閱廉政公署的《公務員處理節日饋贈事宜指引》(附屬檔案四)。
五、非因公職身份收受利益的處理
(一)應避免接受有公務往來人士所提供的過於奢侈或頻密的款待,免令部門處於尷尬、令人猜疑其處理公務的公正性。
(二)如屬節日習俗的饋贈,應注意相關贈品的給予方式、場合以及金額等是否符合社會習慣和禮儀。
(三)接受優惠或折扣之前,應考慮獲提供的對象是否具有一定普遍性,即考慮其他具有相同條件的人是否可獲得相同的優惠,否則不應隨便接受。
六、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因收受不法利益有可能構成受賄罪,最高可被處以8年徒刑。
根據《通則》的規定,嚴重違反公正無私義務,可被處以撤職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保密義務
一、法律規定
(一)公務人員對在執行工作過程中獲悉的非公開資料應保守職業秘密7。
(二)如公務人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或明知會造成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有所損失,在未經適當的許可下,泄露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得知的秘密,均觸犯違反保密罪8。
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公務人員不得泄露在擔任職務時所知悉,或因獲信任而被告知的非公開資料,更不得利用這些資料作不當用途,否則不僅須承擔紀律責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二)屬非公開的資料或檔案的一些例子,例如:
- 招標檔案
- 為招聘或晉升人員目的而設的試題
- 工作表現評核的卷宗
- 紀律程式檔案
- 正在調查或處理的投訴個案
- 會議中決定的機密事項
- 員工資料、學生資料、教師資料和學校資料等個人資料
(三)為防止資料外泄,工作人員處理非公開的資料或檔案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 處理保密的文書時,可於辦公桌上擺放一個寫上「機密Confidencial」的識別牌,讓其他同事知悉,自行迴避;
- 如密件是電子檔案,可以加上密碼以保護檔案;
- 保密檔案的傳遞,應以密封形式,並於信封上加蓋「密件Confidencial」印章,以資識別;
- 保密檔案的初稿、誤印的稿件等,應以適當方式(如碎紙機)將之銷毀;
- 於內聯網上進行檔案登記時,應於密件方格內打上「X」,以確保檔案登記為保密檔案;
- 如非必要,保密檔案應儘量減少副本;
- 工作人員應妥善保管保密檔案,不可將保密檔案隨意放置。在任何時候均應以適當的方式(例如將之放在辦公桌抽屜或檔案櫃內)收藏保密檔案,以防保密資料外泄;
- 工作人員在會議或訪談所知悉的非公開或屬隱私的資料,亦應遵守保密義務;
- 處理保密檔案的人員,如發現保密資料或檔案遺失或外泄,應立即向其直屬上級報告。
三、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公務人員觸犯違反保密罪,最高可被處以3年徒刑或科罰金。
根據《通則》的規定,嚴重違反保密義務,可被處以撤職處分。
第六章兼職
一、法律規定
(一)公務人員是以「專職性原則」執行職務,意指公務人員的工作是「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具有「不從事不得兼任的活動」的義務,也就是指除了本身職務外,未經準許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公共職務或私人業務。
(二)僅在以下的例外情況,公務人員才可兼任公共職務或職位:
z職務之當然兼任
z職業培訓活動,須經上級事先批准
z教學活動,須經上級事先批准,且每周不得超過11小時
z其他被認為屬謀求公共利益的情況
(三)只有在例外及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才可從事私人業務:
z須經上級事先批准
z時間不與工作時間重疊
z不影響無私義務
z不受特別法所禁止
(四)禁止公務人員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但特別法另有規定除外。
(五)領導及主管人員絕對禁止從事私人業務。
(六)公務人員須申報所兼任有報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無論兼任公共職務或私人業務,均須獲得有許可權實體的許可。
(二)兼任活動指包括有報酬與無償的兼任,即使屬於無償的兼任亦須向上級申請批准;
(三)兼任的批准屬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後若想繼續兼任,應重新申請。
(四)本局人員若本身的職務狀況或獲準兼任的工作狀況發生變更,均有義務主動再次申請批准,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兼任條件。例如工作人員在同一工作單位內轉換崗位,或調至別的工作單位,應主動再向上級或向新的上級請求批准兼職。
(五)參閱行政暨公職局分別於1998年8月28日和2001年2月9日發出的第566/DTJ號和第18/DRH/DTJ/2001號傳閱公函(附屬檔案四)。
(六)有關兼任申請手續參閱本局第1/GDS/2002號內部批示(附屬檔案四)。
三、法律責任
根據《通則》的規定,違反不得兼任義務,最高可處以停職的紀律處分。
根據《財產申報》的法律規定,公務人員申報不實資料最高可處以相當於所擔任職位1年報酬的罰款,如故意虛假陳述或聲明,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最高可被處以3年徒刑或科罰金,還有可能被禁止在最長10年內擔任公共職位及公職。
第七章迴避
一、何謂迴避
迴避是指公務人員不參與或處理令自己陷入角色衝突的行政程式或行政行為,旨在確保行政當局及公務人員以公正無私的態度開展行政活動,避免公務人員處於瓜田李下的不利境地。
二、法律規定
(一)必須迴避
當行政程式出現某些法定的情況,尤其是以下的情況,公務人員必須迴避,不得參與:
z當程式與公務人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以及任何與公務人員在共同經濟下生活的人有關;
z當程式的利害關係人或其配偶正對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提起司法訴訟;
z當問題涉及公務人員亦作為成員的經濟利益或相類利益團體。
(二)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當出現令人有理由懷疑參與行政程式的公務人員是否無私正直的情況,該公務人員本身可提出自行迴避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可提出聲請迴避,尤其是以下的情況:
z當程式與公務人員直系血親或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等有關;
z當程式的利害關係人是公務人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債權人或債務人;
z在程式開始前後,公務人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曾收受程式利害關係人的饋贈;
z當程式的利害關係人與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存在非常親密或嚴重交惡的情況。
三、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無論屬必須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情況,公務人員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有許可權的上級提出。倘處於迴避情況卻不向上級報告,會被追究紀律責任。
(二)鑒於本局經常有需要透過進行書面諮詢或公開招標進行工程和購買財貨及勞務,或為填補職位空缺而進行開考或招聘程式,為確保每個行政程式的公正合法性,有需要就有關迴避制度作出較具體的規範,內容如下:
1.倘本局人員發覺其本人或其他人員在有關工程和購買財貨及勞務程式、或在甄選人員程式中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時,則須透過填寫《迴避報告書》(附屬檔案三)向上級報告;
2.《迴避報告書》內應詳細說明構成迴避事實及法律依據;
3.上級接到《迴避報告書》後,應儘早處理有關的報告書,尤其對於「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情況,本局須自接到《迴避報告書》後三日內對有關報告書作出決定。
4.已完成處理的《迴避報告書》副本應交回報告人;倘報告人及須迴避的人非為同一人,則上述兩人應各存一份副本,正本送人事處存檔。
四、法律責任
根據《通則》的規定,嚴重違紀最高可被處以撤職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部門資產及資源的使用
一、法律規定
(一)公務人員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將因為執行職務而獲交付、占有或可接觸的公有、私有金錢或動產據為己有,否則將觸犯公務上侵占罪。
(二)公務人員在使用的或容許他人使用其因為執行職務而獲交付、占有,或可接觸的公有或私有交通工具或其他有相當價值的動產時,須確保是用於原定的用途上,否則會觸犯公務上的侵占使用罪。
(三)公務人員亦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使用公有金錢,因為如非基於公共利益而將公有金錢用於非法定的其他公用用途上,亦會觸犯公務上的侵占使用罪。
二、公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本局人員使用本局的資產及資源時,應注意:
(1)不可將公物據為己有。
(2)不可將公物作私人用途或借予第三人使用。
(3)於使用公物時應珍惜愛護,以保持物品的完好狀態。如有損壞應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二)被指派處理公款的人員,應注意:
(1)不可將公款據為己有或將之用於非指定的用途。
(2)被指派收款的人員須妥善保管所收款項。每當離開工作崗位,須將款項點算及存於夾萬或上鎖抽屜內妥善保管。
(3)被指派收款的人員在收到款項後應實時或最遲在下班前將所收到款項及相關單據等檔案送交其主管點收保管,不應將有關款項自行保管,更不能存入其本人的銀行賬戶,但獲上級以書面批准者除外。
(4)在交付及接收款項時,須當麵點算清楚,並以簽收方式作證明。
(5)所有收取零用現金或預付款主管應開設一獨立的銀行賬戶收取有關款項,避免與其本人的儲蓄賬戶款項混在一起。
三、法律責任
z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公務上之侵占罪最高可處8年徒刑;而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最高可處1年徒刑。
z根據《通則》的規定,將交託其占有或使用之屬公物用於非預定的目的或允許他人使用非預定的目的公物者,可被處以停職處分。
第九章前線人員接待
本局向公眾提供的服務,一般透過前線人員與市民接觸,前線人員接待市民的態度會直接影響市民對本局服務的形象。所以,前線人員於工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在處理接待職務時,應遵守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擅離職守。對前來辦理申請者應一視同仁,不可因申請人為其親朋戚友而給予優待或優先。
2.應以熱心、誠懇、耐心和禮貌的態度來面對市民,使市民感到親切和藹,以提高服務的質素。
3.儘量維持接待服務的不間斷。為求滿足市民的需要,應在最短時間內辦妥有關的申請手續或所需的服務。
4.在接聽市民的電話查詢時,應先向市民告知工作單位。說話時,應誠懇有禮,言詞應清晰扼要。
5.應配帶工作證,如有座檯式的工作牌應置於桌面當眼的位置。
6.有關接待事宜的疑問,可參閱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或向上級反映以尋求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