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務員特例法

教育公務員特例法是日本教育法規。規定教育職員為國家公務員。1949 年 1 月頒布。《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及《學校教育法》的特例法令。經多次修改和補充。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任免、職務、獎懲、研修、各種細則等章及附則組成,總計 33 條。規定《學校教育法》第一、二條中規定的學校校長或園長、教員(教授、副教授、講師、教導主任、教諭、助教諭、養護教諭、養護助教諭)、部局長(大學副校長、學部長及其他政令所指的部局長)及教育委員會的教育長和專門教育職員(指導主事和社會教育主事)為教育公務員。

規定他們的任免、身份、懲罰、服務、進修和待遇等。國立學校的教育職員均為國家公務員,享有國家公務員待遇;公立學校的教育職員均為地方公務員,享有地方公務員待遇;私立學校的教育職員不屬國家或地方公務員,只具有教育職員的身份。國立大學校長、教師和部局長的選拔、錄用、晉升和任免由文部省高等教育局依標準、按程式審批,最後由文部大臣或委託大學校長公布;地方教育公務員的選拔、錄用、晉升和任免由地方教育委員會按程式審批。國家和地方教育公務員若有違法行為,均依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減薪、停職和免職等處罰。教育公務員就職時舉行就職宣誓;要服從政府法令,禁止有爭議的行為和喪失教育公務員威信的行為;要為教育事業盡職盡責,全力以赴熱心工作,為履行職責,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命機構須為其提供研修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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