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直學侵使學糧案,發生在公元13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授、直學侵使學糧案
- 發生時間:1316年
- 處理機構:刑部
- 事件人物:張子仁
事件背景
本案發生於元朝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江南諸道行御史台接到湖北廉訪司呈報一案:“慈利州儒學教授張子仁、直學史直諒、權官醫學正鄧濟等侵用訖本學延 元年學糧及取受訖佃戶郝再海等鈔定。”各罪犯經審問招認是實。行台“除將醫學正鄧濟斷訖外,所據張子仁侵使系官錢糧,依十二章不枉法例決杖八十七下,恐涉太重”,認為“如將張子仁量決四十七下,解見任別行求仕,直學史直諒、司吏黃嗣先決三十七下,革去更為適宜,呈請批准。”此案由御史台報中書省送刑部審議。刑部查到有元貞元年(公元1295年)三月程夢符告提舉陳臧侵使學糧一案,取到招詞後遇赦釋免。當時刑部議擬:儒學提舉陳臧“將至元二十九年上半年本司合該紙札錢、稻穀一百石支要入己,又將理問所給付到原追本司侵使南陽書院贍學錢糧二十三定、並蕭英發等處原收管錢鈔七定四兩王錢、計中統鈔三十定四兩五錢入己,即系枉法,已是贓滿,罪經原免,擬合依例罷職,除名不敘,標附過名。”此案及其判決經中書省批准,已具法律效力。又查得有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赦詔。據此,刑部對目前此案審議後認為:“各處廟學錢糧,供給師生廩膳朔望春秋祭祀,其主領教官人等往往恣意冒濫支破,侵盜入己,雖有禁條,別無定例,若依枉法不敘,難同系官倉庫錢糧。如解見任別敘,是又大啟倖門,助滋奸弊。如此參詳,慈利州儒學教授張子仁所招不合與直學史直諒等節次將本學錢糧通同冒破,侵使入己。罪犯合依行御史台所擬,除輕罪外,只據一節不合將支用未盡錢糧中統折至元鈔五十貫侵使入己為重,依不枉法例: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下,殿三年,注邊遠一任。罪經釋免,擬合依上殿敘。“同時將史直諒革去不敘。”刑部所擬經中書省批准依上施行。
案件意義
由本案反映出元朝侵盜教育經費的狀況及元朝法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