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師法同時還規定,教師聘任制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裡應該強調的是,學校和教師雙方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
聘任契約關係。聘任契約以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教師按
契約履行義務,學校按契約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進修等方面的條件,並支付工資。實行
聘任制的學校要對受聘教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特點
優點
第一、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 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缺點
教師聘任制的缺點是,由於當前考核標準不健全,尤其在國中和高中,往往以升學率作為標準,加重了學生負擔,對素質教育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形式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契約;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契約關係;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契約行為。
步驟
聘用制是以契約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
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
聘用契約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
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契約契約式的用人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學校用某人做教師。
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係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契約,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
人事關係,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簡要地說就是學校確定教師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
《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專門問題提出,充分反映出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重要性。《綱要》明確指出“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政治業務素質、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計”,這既為教師隊伍建設提供了依據,也為教師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自1986年以來,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規定,我國各級各類學校相繼實行了
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十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已初見成效。但是因為國家整體的
人事制度沒有及時進行配套改革,以致於
聘任制超負荷運載,使得聘任制的積極作用遠未發揮出來。本文擬就聘任制在教師隊伍建設中的作用談些初步想法。
聘任制是教師隊伍管理的保證:
實事求是地說,仍存在相當大的局限性。徹底的聘任制要從學校事業發展、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出發,按照教育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實。使
聘任制有利於激勵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強學科改革和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於提高教師的政治和
業務素質,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
第一,實行聘任制,有利於提高教師隊伍的
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國家在教師職務條例中,對教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有明確規定。我們說沒有政治思想和業務能力高水平的教師,很難培養出高質量的學生。因此,教師職務聘任工作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條件,教師必須樹立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對於那些思想政治表現好、教書育人好,又紅又專的教師要求優先聘任。對於不能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職業道德差,不能為人師表的教師,不予聘任。已經聘任的,應進行幫助教育,對仍不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教師資格,並調離教師崗位。社會主義國家的學校對教師必須有嚴格的政治標準,聘任制要發揮其淨化教師隊伍的功能。聘任制要求教師必須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教師應具有嚴謹的治學態度,認真組織教學,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努力擴大知識面,最佳化知識結構,做到博學多才,這是教師勝任教學工作的必備條件。由於我們實行的聘任制,採用的是評審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既要評審教師的學術水平,又要考核教師任現職期間履行職責所取得的工作實績,並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的原則,因而,從制度上保證了教師隊伍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實行聘任制,有利於最佳化教師隊伍結構。這主要體現在崗位結構比例、學歷構成和年齡構成三個方面。崗位設定是教師職務聘任的基礎。設崗原則應根據事業發展規模、學校承擔任務、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到科學設崗。一個學校高、中級職務崗位設定多少才為合理,很難確定。不利於隊伍長期建設,是典型的教育短期行為。由於設崗過多,將水平差別較大的教師劃入同一級職務內,不利於調動教師積極性。考慮到崗位設定在聘任制中的基礎地位,所以要在科學論證的前提下,儘量做到因事設崗,以崗擇人,人事相宜,事職相符。《
教師法》對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學歷有明確要求,這是教師聘任制在學歷條件上的依據。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教師的學歷仍應有相應提高,以便與國際接軌。
尤其是中國小,甚至在高校仍有8%左右的專科以下學歷的當教師。要提高教師學歷層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聘任制來促進教師提高學歷,否則就不具備聘任資格。具體地講,首先在今後教師補充上,嚴格把好入口關,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決不能進入教師隊伍,逐漸提高教師隊伍的學歷層次和高學位人員的比例。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這將完全成為可能。其次要狠抓培養,對學歷層次低、業務素質差的教師要進行調整,要在合理分流的基礎上,採取措施大力加強教師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教師隊伍年齡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教師隊伍的未來趨向。學校應充分利用“九五”期間教師退休高峰的契機,通過補充新生力量,逐漸提高教師中的中青年教師比重,降低整個隊伍的平均年齡。特別是要通過聘任制,鼓勵優秀青年教師脫穎而出,實現高級職務教師年輕化,增強隊伍活力,使教師隊伍在各個年齡段上呈有序分布狀態,保持教師隊伍的持續後勁。
第三,實行聘任制,有利於建設一支跨世紀的優秀教師隊伍。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教育肩負著神聖的使命,教師是教育事業發展的第一資本。因此,必須儘早制訂計畫,高起點,高投入,切實做好跨世紀教師隊伍管理工作。教師聘任制要發揮功能作用,把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心轉移到青年教師身上,大膽使用優秀青年教師。
要給予政策傾斜,幫助他們更好地成長。對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在職務聘任、住房分配等方面,必須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實行激勵機制,保證貢獻突出的優秀骨幹教師職務優先聘任,住房條件優先得到改善。政府部門和學校要提供必要條件,實行重點扶持,使他們儘快成長為跨世紀的學科帶頭人。
第四,實行聘任制,有利於把考核工作落到實處。對教師進行考核是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的基礎和前提。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這是關於教師考核結果效力的法律規定。應當說,教師聘任制促進了考核制度的實行。
一方面,科學、嚴格的考核有助於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考核是對教師的勞動作出全面、客觀評價的活動,通過考核,肯定教師工作的成績,找出差距,明確今後的努力方向,有助於教師揚長避短,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同時,通過考核鼓勵先進、鞭策後進,使考核成為廣大教師奮發向上的動力,從而增強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是教師考核工作的核心目的。
另一方面,考核是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客觀需要。
首先,學校對教師的聘任、培養和培訓、晉升和獎懲等,都必須有對教師真實、準確的考核結果作為客觀依據。如果對教師缺乏科學的考核,教師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基礎。
其次,考核工作是提高教師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通過考核工作,學校可以對教師的水平與其崗位職務是否適應,學校的教學計畫是否合理,教師的培養培訓計畫和效益是否符合實際,教師隊伍的管理是否發揮出應有的效益作出判斷,從而不斷採取措施,改進管理方法,進一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同時,教師考核是發現、選擇人才的一條重要途徑,通過考核,有利於加強學術梯隊的建設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需要強調的是,教師考核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思想觀念的變革是一切改革的先導。確立適應新體制的思想觀念是轉換用人機制、推行教師聘任制的先決條件。推行教師聘任制的核心是變身份管理為
崗位管理,形式上是制度上的改革,內涵上是觀念上的變革。當前,最重要的是使各級
教育管理幹部和廣大教師充分認識推行
聘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聘任制是教師隊伍管理的法制建設的重要步驟,是對原有教師任用制度弊病的改革,認識實行聘任制將有利於學校的生存與發展,有利於教師職能的充分發揮,從而為教師聘任制的全面推行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教師不僅有緊迫感和危機感,更要有一種使命感,使其真正關心、支持和擁護這項改革。
2,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推行教師聘任制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個學校都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改革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聘任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做好改革的指導和協調工作,保證聘任制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積極有效的行政行為,指導和控制教師的有限流向,保證實施素質教育的師資要求。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教代會在教師聘任過程中的參與管理、參與監督的作用。做好人事爭議的調節和裁決工作,成立有廣泛性代表參加的爭議仲裁決工作,保證仲裁的公正性,使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有效保護。
3,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由於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實施聘任制的基本條件和客觀環境不同,因此在推行教師聘任制的過程中,必須將長遠目標與階段任務和當前工作很好地結合起來,注重分類指導,分步實施,而不能強求一律,一哄而起。同時,必須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認真總結;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積極搞好試點工作,為全面推行探索路子,夯實基礎。一旦條件成熟,就要狠抓落實,儘快全面推行。
4,加快立法,統一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實施教師聘任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也影響了聘任制的施行效果。
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因此,儘快出台教師聘任制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對加強聘任制的
規範化管理十分必要。
5,突出重點,配套實施。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是校內管理體制改革的龍頭,建立和推行教師聘任制度是學校
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新型教師任用制度的關鍵,必須把這項工作擺到突出位置,作為重點內容來抓。同時,推行教師聘任制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涉及到工資分配、社會保障等方方面面的改革問題,而每一方面的改革、每項改革措施都相互聯繫,互為條件。因此,在突出重點的同時,必須注意搞好配套改革,整體設計,統籌規劃,全面推進。
教師的權利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
教師法》)規定所享有的一定權利,它表現為教師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時要求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1. 教育教學權
知識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一權利包括:(1)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畫,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題教學;(2)按照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教師在行使這一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
2. 科研學術活動權
《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權包括:(1)教師可以自己確定科研課題和科研方法;(2)教師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學術團體;(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4)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應圍繞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
3. 管理學生權
管理學生權是教師履行自己職責的主要權利。《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方面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體活動、師生及同學關係等方面的表現做出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利嚴格要求學生,對好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不良行為提出批評,並根據學生的個性指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4. 報酬待遇權
《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的權利,這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教師報酬待遇權包括:(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律,教師
聘用契約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
福利待遇。雖然教師待遇還未達到相應的水平,但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政府在多次政策性檔案中重申了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的政策,這對穩定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地方,隨意挪用教育資金,拖欠教師工資的事件還時有發生,從而導致了優秀教師外流,教師隊伍出現危機,這不僅危害了教育的發展,也直接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勞動具有較高的價值,教師獲取的報酬待遇應和其勞動的性質與形式相適應。
5. 民主管理權
教師的民主管理權是指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行使民主管理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
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3)討論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辦法及其其他有關國家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學校幹部實行民主管理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師,不要干預教師行使民主管理權。
學校領導在教師參與民主管理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師,不要干預教師行使民主管理權。
6. 進修培訓權
《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教師的這一權利同時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並且要落實好教師的培訓工作。教師享有的這一權利,是為了提高教師自身的素養也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現代社會的急劇變化,要求教師能夠從容迎接新的挑戰,在整個任職期間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擴大和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教育能力。
教師進行培訓,一方面是給予教師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基於教育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專業化程度提高是指對教師學歷的要求越來越高。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指教育改革沒有教師的支持和參與,改革難以成功。同時,如果教師素質不提高,任何教育改革也難以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