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環境責任研究

政府環境責任研究

《政府環境責任研究》是2014年6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鄧可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環境責任研究
  • 作者:鄧可祝
  • 出版時間:2014年6月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頁數:416 頁
  • ISBN:9787513020428
  • 定價:38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包括九章內容,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是政府環境責任概述。本章首先對相關概念進行界定,認為政府責任具有不同的含義,在現代社會,政府不僅具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不利後果的消極責任,而且也具有履行公共職能的積極責任,而這種積極責任對於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發揮有效作用並追究其不利後果具有重要意義。從政府責任的追究主體來進行分類的話,政府環境責任可以分為政府的環境政治責任、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和政府的環境行政責任等幾類。完善這些責任形式,保證這些責任的實現,對於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促進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二章是政府環境責任的理論基礎。政府為什麼要承擔環境責任,其理論基礎是什麼,這一問題關係到政府責任的性質,也關係到政府對自己責任的認知和執行,一種責任必須是建立在堅實的理論之上才可以有效地得到實現。本章認為,我國政府的環境責任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合法性,環境是公共物品,政府有義務向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物品,特別是環境是一種原生的公共物品,只有政府保證其不被破壞就已經是對這一公共物品的大的保護,而面對被破壞的環境,政府則應該通過治理來加以恢復良好的環境,如果政府不能做到這些,將失去政治上的合法性,其存在的價值應付受到質疑。二是政府的環境責任也是一種憲法義務,“據統計,目前有41個國家或地區的憲法規定了個人享有的清潔、健康的環境的一般性權利,有62個國家或地區在憲法中規定把保護和改善環境作為國家的目標或義務。”[1]我國《憲法》第26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將環境保護直接規定為國家的義務。可見,許多國家中,政府保護好環境是一種憲法義務。三是行政法治理論,根據行政法治理論,政府的行為必須守法,當其不守法時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而要我國的環境法律中,存在著大量的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的問題,而我國的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中,有關節能減排的規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政府必須遵守環境法律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相關規定。四環境權理論,享有良好的健康的環境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在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公民的環境權,而公民環境權需要政府積極履行環境責任,從而可以有效地滿足公民環境權益的需求。第三章是政府環境責任的內容。這一章解決的是政府應承擔什麼樣的環境責任,對於政府環境責任的確定是政府承擔環境責任的前提,如果不能明確政府承擔具體的環境責任,政府的就會茫然和搪塞。本章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探討:一是政府具有必要的環境質量的保證義務,在符合一定質量的環境下生活,是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而這權利的實現離不開政府積極地履行環境職責,我國環境法律中也規定了政府對於環境質量的保證義務,可以,政府需要保證其轄區內環境質量,使其符合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二是政府具有保證公眾環境參與的責任,在現代環境法治中,公眾參與一直是一個永恆的話題,而公眾參與也需要政府積極地履行職責,因為沒有政府採取相應的行為,公眾參與無法進行,而且也沒有辦法保證其參與的質量,我國目前在公眾參與上還存在許多的問題,這對環境法治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三是政府遵守環境法律和政策,政府守法似乎是一個不言而喻的話題,但在我國,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恰恰是政府不遵守環境法律而造成的,因此,強調政府守法是我國環境法治的一個重要內容,政府守法要求政府嚴格地按環境法律的規定來履行保護環境和修復環境的職責。四是採取積極的調控手段來為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環境治理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僅僅是一種消極地不破壞環境這一簡單的做法,而是要求通過不同的手段方法,通過複雜的制度設計在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平衡。因此,政府需要採取積極的措施,利用各種管制工具來對保護環境並促進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的發展,這也是現代政府的一項艱巨的任務和嚴峻的考驗。第四章是政府環境責任的實現方法。政府環境責任不僅是一種不利後果,也是一種積極的職責。相對而言,前者較易判斷,而後者則需要考慮政府實現其積極責任所需要的政府工具和具體要求。本章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應有相應的職權。政府要履行職責,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權,根據行政法治原理,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當然在職權上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我國現有的環境保護職權還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因此,需要明確和強化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職權,當然這一職權也必須依法行使。二是實現政府環境責任的方式,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方法,與政府履行其他責任的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其他的柔性的方法,例如行政指導和行政契約的方式。三是政府實現環境責任的工具,在現代行政治理過程中,政府的政策工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可以綜合起來共同發揮有效的作用,而政府工具的選擇具有不同的意義。環境政策工具的發展已經有長期的歷史,而且也在不斷地完善,我國已經探索了大量的環境政策工具,相信在這方面還會有新的進展。四是實現政府環境責任的要求問題,實現政府環境責任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要求,而不能是隨意的和反覆無常的。第五章是環境政治責任問題。政府責任是政府向人民代表大會承擔的責任形式,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在環境法領域,當政府沒有履行其環境職責時,就應向人大承擔政治責任。通過人大的責任追究,可以增加政府領導人的責任意識,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可是,在我國,目前人大制度尚沒有得到有效地發揮,人大對政府的監督還較少,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監督職能。在節能減排方面,我國基本上是一種行政責任追究體系,與人大的監督幾乎沒有關係。因此,我國在對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方面,還必須完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政府環境職責的確定和監督,特別是一些質詢和罷免制度和人事決定和財政決定製度,通過對政府的人事和財政方面的環境職能,來促進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並制裁其在環境保護不力的行為。

作者簡介

  鄧可祝,男,安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1966年10月出生於安徽省當塗縣。2000年9月進入安徽大學法學院攻讀碩士學位(法律碩士),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學。2003年7月進入安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主要從事行政法學和環境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2004年9月被安徽工業大學聘為講師,2009年10被安徽工業大學聘為副教授。主要研究興趣是:政府責任理論與環境司法理論。主持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已完成)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各一項。2005年以來發表行政法學和環境法學方面論文近四十篇。研究方向:政府環境責任;環境司法;區域環境協作法制。

圖書目錄

第一章政府環境責任概述()
第一節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政府()
二、政府責任()
第二節政府環境責任的種類()
第三節政府環境責任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一、環境法的產生()
二、我國存在的環境問題及存在原因()
三、政府環境責任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第二章政府環境責任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政府環境責任理論基礎概述()
一、政府環境責任理論基礎的現有觀點()
二、本書的觀點()
第二節政治合法性()
一、政治合法性概述()
二、政府環境責任的合法性()
三、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合法性問題()
四、提高政府環境治理的合法性()
第三節憲法義務()
一、憲法義務的概念()
二、政府環境憲法義務的前提——環境國家的
形成()
三、憲法中的政府環境義務()
四、憲法中的環境義務對政府責任的影響()
第四節行政法治理論()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與要求()
二、行政法治的意義()
三、行政法治理論與責任行政的關係()
四、行政法治原則在政府環境責任中的體現和
要求()
第五節環境權理論()
一、環境權的不同界定()
二、公民環境權的構成()
三、環境權特徵()
四、環境權對於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要求()
第三章政府環境責任的內容()
第一節保證必要環境質量()
一、保證環境質量的意義()
二、保證必要環境質量的背景()
三、政府保證環境質量的法律依據()
四、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特性及發展()
五、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的要求()
六、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實現方式()
第二節促進公眾環境參與()
一、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發展()
二、環境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環境公眾參與的作用與意義()
四、我國的環境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五、政府在促進環境公眾參與中的作用()
第三節政府遵守環境法律和政策()
一、政府遵守環境法律的意義()
二、政府守法的要求()
三、促進政府遵守環境法律和政策的制度()
第四節政府嚴格執行環境法律()
一、政府環境執法原理()
二、環境執法的意義()
三、環境執法職能()
四、環境執法方式()
五、完善我國的環境執法()
第四章政府環境政治責任()
第一節政治責任概述()
一、政治責任的概念()
二、政治責任的特徵()
三、政治責任的意義()
四、政治責任的主體()
五、政治責任的方式()
第二節環境政治責任的優勢()
一、與行政責任的區別()
二、與法律責任相比的優勢()
第三節我國環境政治責任的現狀及原因()
一、國外環境政治責任的事例()
二、我國環境政治責任的體現()
三、我國人大政治責任過少的原因()
第四節完善我國的政府環境政治責任的構想()
第五章政府環境行政責任()
第一節我國環境治理政府失靈及對策()
一、政府失靈的基本理論()
二、政府失靈在我國環境治理中的表現()
三、環境治理政府失靈的原因()
四、環境治理政府失靈的對策()
第二節環境治理中的首長負責制()
一、我國節能減排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做法()
二、我國節能減排實行首長負責制的特點()
三、節能減排首長負責制的成功原因()
四、在今後的環境治理中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節環境問責制度研究()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
二、行政問責制形式()
三、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完善問題()
四、我國環境問責制相關問題()
第六章政府環境法律責任()
第一節政府環境法律責任概述()
一、政府環境法律責任的類型()
二、環境法律責任與環境司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環境質量責任訴訟()
一、環境質量責任可訴性原理()
二、政府積極環境質量責任可訴性理論的發展()
三、國外的相關案例()
四、我國未來環境質量責任訴訟的要素()
第三節環境標準訴訟()
一、美國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的要求()
二、美國環境質量標準訴訟的類型()
三、美國環境質量標準訴訟的特點()
四、美國環境質量標準訴訟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節環境國家賠償訴訟()
一、環境國家賠償概述()
二、行政不作為的研究現狀()
三、環境監管不作為的分類()
四、環境監管不作為的國家賠償()
第七章我國現實政府環境責任存在的問題及發展
方向()
第一節我國的環境現狀與政府環境責任的關係()
一、存在的問題()
二、存在問題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原因()
三、制度層面存在問題的原因()
第二節增強我國環境執法能力()
一、我國環境執法的研究現狀()
二、我國執法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三、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路徑()
第三節促進環境監察中相對人的協助()
一、相對人協助義務的法理()
二、相對人協助義務的內容()
三、相對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現象及原因()
四、促進相對人履行協助義務的途徑()
五、相對人協助義務的限度()
第四節擴展環境法的私人實施()
一、環境法私人實施的理論基礎()
二、國外環境法的私人實施方式()
三、私人實施環境法的優勢和弊端()
四、加強我國環境法的私人實施()
第八章強化政府環境責任,促進環境治理——
代結論()
第一節嚴峻的環境形勢要求強化政府環境責任()
第二節強化政府的環境責任的要求()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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