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是政務院(已變更)於1950年02月24日發布,自1950年0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政務院(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0年02月24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2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密
自帝國主義侵略我國,強迫輸入鴉片,為害我國已百有餘年。由於封建買辦的官僚軍閥的反動統治,與其荒淫無恥的腐爛生活,對於煙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強迫種植,尤其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下,曾有計畫的實行毒化中國,因此戕殺人民生命,損耗人民財產,不可勝數。現在全國人民已得解放,為了保護人民健康,恢復與發展生產,特規定嚴禁鴉片煙毒及其他毒品的辦法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作廣泛的禁菸禁毒宣傳,動員人民起來一致行動。
在煙毒較盛地區,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應把禁菸禁毒工作作為專題討論,定出限期禁絕辦法。
二、各級人民政府為使禁菸禁毒工作進行順利,得設禁菸禁毒委員會。該會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門及各人民團體派員組織,民政部門負組織之責。
三、在軍事已完全結束地區,從一九五○年春起應禁絕種煙;在軍事尚未完全結束地區,軍事一經結束,立即禁絕種煙,尤應注意在播種之前認真執行。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如有種煙者,應斟酌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慎重措施,有步驟的進行禁種。
四、從本禁令頒布之日起,全國各地不許再有販運製造及售賣煙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論何人,除沒收其煙土毒品外,還須從嚴治罪。
五、散存於民間之煙土毒品,應限期令其繳出,我人民政府為照顧其生活,得分別酌予補償。如逾期不繳出者,除查出沒收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治罪。
六、吸食煙毒的人民限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鄉村向人民政府登記),並定期戒除。
隱不登記者,逾期而猶未戒除者,查出後予以處罰。
七、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菸藥品,及宣傳戒菸戒毒藥方,對貧苦癮民得免費或減價醫治。煙毒較盛的城市,得設戒菸所。戒菸戒毒藥品的供應,應由衛生機關統一掌握,嚴防隱蔽形式的煙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中央直轄盛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區情況,依據本禁令方針,制定查禁辦法及禁絕種吸日期,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
並於批准後,印發布告,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工作。
希即依照執行,並轉令所屬遵照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