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

《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是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2年10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攸政辦發〔2012〕51號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縣直單位:
《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攸縣煤炭加工銷售企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大做強煤炭加工銷售產業,提高煤炭附加值,拓展銷售市場,力爭通過2—3年時間,實現年總產銷量1000萬噸以上,產值跨越100億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攸縣境內依法註冊登記,依法經營,繳納稅收的煤炭企業。
第三條 新辦(含老廠擴大改造,下同)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儲煤能力達10萬噸以上的煤炭加工經營企業,其項目落戶和建設,縣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有關手續一律從優從快辦理。對重大的煤炭加工經營投資項目,還將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四條 鼓勵新辦煤炭加工經營企業採用租賃、合夥經營的模式使用土地。確需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優先安排用地指標。企業依法受讓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即土地招拍掛總價款減征地費用和省市報批費用),由縣財政全額返還。確需占用林地的,免收林地占用費。
第五條 新辦煤炭加工經營企業獎。凡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儲煤能力達10萬噸以上的新辦煤炭加工經營企業,正式投產後且當年實繳了稅收的,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對企業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投資額為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二)2000—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
(三)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新辦煤炭加工經營企業招商引資獎。凡引進投資新辦煤炭加工(經營)企業,並正式投產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8萬元;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第七條 煤炭加工經營稅收貢獻獎。年度繳納稅收10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檔次進行獎勵:
(一)100—30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按縣級分成部分的10%予以獎勵;
(二)300—5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按縣級分成部分的15%予以獎勵;
(三)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按縣級分成部分的20%予以獎勵。
第八條 煤炭企業融資貼息獎。鼓勵煤炭企業本著誠信守法的原則,採取聯保和貨款質押等方式申請貸款,經有關證據證明確實用於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貸款貼息:
(一)貸款數額200萬元以上,且當年納稅100—30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可獲得貸款利息30%的貼息;
(二)貸款數額200萬元以上,且當年納稅300—5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可獲得貸款利息40%的貼息;
(三)貸款數額200萬元以上,且當年納稅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可獲得貸款利息50%的貼息。
通過“票據貼現”方式貸款的,按上款所列標準的60%予以貼息獎勵。
融資貼息獎的限額為每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第九條 對煤炭企業放貸擔保獎。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採用靈活的方式,給煤炭企業放貸。對煤炭企業融資作出重大貢獻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縣政府按每年新發放到位貸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屬於擔保貸款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各獎0.5‰)。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煤炭產業發展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煤炭局,具體負責煤炭加工經營企業手續代辦、矛盾調處、綜合考核等有關工作,為煤炭企業提供綠色通道,實現“一條龍”代理、“一站式”服務。
第十一條 除涉及公共安全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對煤炭加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不得隨意收費和罰款;特殊情況下確需檢查的,須報縣煤炭產業發展辦公室,經統一協調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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