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共享契約就是供應商制定低於其成本的批發價格。此時零售商為了彌補供應商的損失,將自己銷售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雙方共同商定)返還給供應商,最終確保雙方的收益水平高於分散控制狀態,達到供應鏈最優績效。 供應商生產一種短周期類型的產品,並把這類產品以低於產品單位生產成本c的批發價格w提供給零售商,以換取零售商(1-φ)部分的收益。零售商面臨著隨機市場需求,因為這種類型的產品是短周期的,所以零售商必須決定產品市場價格和訂貨量以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房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