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山未屬事宜續立文約

《收山未屬事宜續立文約》,又稱《會議管轄哈薩克等處條款》。1894年1月1日(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朝和俄國官員在塔爾巴哈台簽訂。1893年10月,中俄締結《收回巴爾魯克山文約》,原則規定中國將收回被俄國強行租借了10年的巴爾魯克山地區。本約對收回事宜作了具體規定。共有四款,主要內容:1、原屬俄國管轄之巴爾魯克山地區哈薩克,自該年九月初三交還巴爾魯克山之日,所有未經遷回俄境留駐該山之戶,由中國管轄;2、該人戶從前與俄屬哈薩克互欠帳債、偷竊牲畜等事項,定於次年在塔城合辦司牙孜系以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