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型汽車軸重儀(攜帶型稱重儀)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

攜帶型稱重儀一般指本詞條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別稱是攜帶型稱重儀,用於檢測汽車軸重,套用於交警,公路局路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攜帶型汽車軸重儀
  • 別稱:攜帶型稱重儀
  • 作用:檢測汽車軸重
  • 套用:交警,公路局路政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簡介,概述,技術要求,檢定條件,檢定項目與檢定方法,檢定結果處理和檢定周期,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簡介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是一款用於檢測汽車軸重的工具,也被人們稱為:攜帶型稱重儀,攜帶型軸重儀,攜帶型汽車稱重儀,攜帶型超限檢測儀,攜帶型軸重檢測儀等等。
攜帶型汽車軸重儀主要運用於交警,公路局路政等一些治超單位,在汽車,港口,礦山也有一定範圍的使用,它最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稱重板的重量輕,並有帶有塑膠引橋,十分便於攜帶,同時儀表上面還附有列印的功能,能列印出汽車的輪重,軸重,核定載重量,超載重量等。目前市場主要有“有線”和“無線”這兩款攜帶型汽車軸重儀,由於有線的在治超的時候需要數據線連線來傳輸相關稱重數據,所以難免會出現線被壓斷的情況,所以現在更多的治超單位會選擇使用完全不用線連線的無線攜帶型汽車軸重儀。
廣泛套用於汽車製造企業的產品認證部、汽車試驗部、質量部、整車性能測試部、碰撞安全實驗室、整車集成部、底盤工程部、計量中心等部門和汽車檢測機構。

概述

軸(輪)重儀是各種機動車輛檢測站,用於分別測量機動車輛前後(或左右)軸(或輪)荷分布情況的稱重儀器。它由承載台板、感測器和顯示儀表等部分組成,安置在承載台板上的車軸(或輪)的載荷,通過感測器輸出信號,經處理後在顯示儀表上顯示。
軸(輪)重儀根據結構形式分為移動式、固定安裝式和組合式(與其它檢測設備組合成一體)。根據測量性能,只能測量軸載荷的稱為軸重儀;可分別測量左、右輪載荷,也可顯示整個車軸載荷的稱為輪重儀。

技術要求

2 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
2.1 空載變動性不大於0.1%(F.S)。
2.2 數顯式軸(輪)重儀30min的零點漂移不應超過0.1%(F.S)。
3 示值誤差和鑑別力閾
3.1 示值誤差 測量值不大於4%(F.S):± 5%。 測量值大於4%(F.S):± 2%。 3.2 鑑別力閾應不大於1.4d(對指針式儀表:當載荷改變1d時,指針的偏擺應不小於1d)。 3.3 輪重儀的左右台示值間差不應超過2%。 4 偏載誤差 偏載誤差不應超過2%。 5 重複性誤差 重複性誤差不超過示值誤差絕對值的一半。 6 最大安全載荷 最大安全載荷為額定載荷的120%。

檢定條件

7 檢定時環境條件
7.1 溫度:0-40°C。 7.2 相對濕度:不大於85%。 7.3 電源電壓:220V±10%。 7.4 檢定應在周圍無影響測量的污染、振動、噪聲和電磁干擾的環境下進行。 8 檢定用儀器設備 8.1 砝碼一組:0.l-12.5kg(0.lkg,0.2kg×2,0.5kg×2,lkg×2,2kg×2,5kg),準確度61級(M22)。 8.2 用砝碼檢定的。一組軸(輪)重儀50%(F.S)的磁碼,準確度61級(M22)。 8.3 用感測器檢定的。壓力感測器測量範圍不小於軸(輪)重儀50%(F.S),準確度為C3級。三次儀表不低於3000分度。反力架或載貨汽車、千斤頂等檢定用工具。

檢定項目與檢定方法

9 外觀及性能檢查
通過目測、手感檢查,外觀及性能應符合第1.1-1.3款要求。 10 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的檢定 10.1 按儀器要求開機穩定後,調整零位。 10.2 用載入方式破壞其平衡狀態,重複三次,每次卸載後示值應為零。其中最大的偏離零位值即為檢定值,應滿足第2.1款要求。 10.3 對數顯式軸(輪)重儀,重新調整好零位,每隔lOmin觀察一次,連續三次,每次零點漂移值均應滿足第2.2款要求。
11 示值誤差和鑑別力閾的檢定 11.l 選取軸(輪)重儀4%,50%(F.S)(對生產廠新製造軸(輪)重儀必須增加滿量程測試點)以及常用軸(輪)重值等測試點(總計不少於5點)逐級載入,重複三次。 11.2 示值誤差的檢定 11.2.1 用砝碼檢定。 按選定測試點載入砝碼,示值誤差按下式計算:  △i=(xi-mig)100%/ mig 式中:△i--第i測量點示值誤差; xi--第i測量點軸(輪)重儀三次示值的平均值(N); mi--第i測量點載入砝碼質量值(kg); g--檢定地區重力加速度(m/s)。
11.2.2 用感測器檢定。
當現場檢定條件有限時,允許採用感測器檢定。詳細方法見附錄1“用感測器檢定軸(輪)重儀”。 11.2.3 以上各測量點示值誤差均應符合第3.1款要求。 11.2.4 對配有列印裝置或在配置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機動車輛檢測站中的軸(輪)重儀應按第1.4款要求檢定。 11.3 按上述步驟,在4%,50%(F·S)測試點時,逐步增加1d,1.1d,1.2d,1.3d,……載荷,觀察示值改變1d時增加的載荷值。然後逐步減少1d,1.1d,1.2d,1.3d,,……載荷,觀察示值改變1d時減少的載荷值。對指針式儀表,當改變1d載荷時觀察指針的偏擺值。本項檢定結果應符合第3.2款要求: 11.4 對輪重儀左、右台分別檢定,均應滿足要求,且左、右台相同載荷時的示值間差應滿足第3.3款要求。 11.5 對配有列印裝置或在配置計算機控制系統的機動車輛檢測站中的軸(輪)重儀,示值誤差檢定結果應符合第1.4款的要求。
12 偏載誤差的檢定
按10%(F·S)載荷,分別載入在偏離承載台板中心約三分之一板寬的兩個位置上,兩次示值的差值與該載荷值之比應符合第4條要求。 13 重複性誤差的檢定 重複性誤差的檢定,在示值誤差檢定的同時進行。相同載荷的軸(輪)重儀三次示值的最大間差與該檢定點載荷值之比值為檢定值。各測量點的檢定結果均應符合第5條要求。 14 最大安全載荷的試驗 14.1 對生產廠新製造軸(輪)重儀,應做本項試驗。本項試驗在示值誤差檢定前進行。 14.2 在承載台板上逐步載入至120%額定載荷,靜壓10min,再逐步卸荷至零。 14.3 經最大安全載荷試驗後的軸(輪)重儀,應按第1-5條檢定,均應符合要求。

檢定結果處理和檢定周期

15 經檢定合格的軸(輪)重儀出具檢定證書。檢定不合格的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並證明不合格項目。
16 軸(輪)重儀的檢定周期一般為1年。
用感測器檢定軸(輪)重儀 1 按圖所示安置反力架、壓力感測器及千斤頂等。 通過千斤頂施載入荷,在壓力感測器示值達到測試點時,讀取輪重儀示值。按下式計算輪重儀示值誤差: △i=(xi-Ai)100%/ Ai
式中:△i--第i測量點示值誤差; xi--第i測量點軸(輪)重儀三次示值的平均值(應去除壓力感測器、千斤頂、襯板等載荷值)(N); Ai--第i測量點時壓力感測器儀表示值(N)。
2 在軸(輪)重儀檯面上依次疊放千斤頂及壓力感測器,再使汽車壓在感測器上,並保持壓力通過感測器軸線垂直作用在承載台板上。通過汽車上載入不同重物及改變千斤頂作用力,讀取壓力感測器及軸(輪)重儀示值,按上式計算軸(輪)重儀示值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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