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暫行辦法

《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暫行辦法》是攀枝花市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增強區域人才競爭優勢,推動攀枝花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攀枝花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增強區域人才競爭優勢,推動攀枝花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應圍繞“打造中國釩鈦之都,建設特色經濟強市”核心戰略目標和“四個傾力打造”戰略重點的需要,重點引進與培養鋼鐵、釩鈦、能源、化工、礦山開採、機械製造、現代物流、環保、金融、城市建設與規劃、旅遊、現代農業、IT產業和教育、衛生、文化等經濟社會事業領域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堅持“黨委政府為主導、用人單位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人才引進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特指以下六類人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和管理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才,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級特級教師;
(四)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人員;
(六)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進形式和認定程式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形式既可通過就業或調動工作方式落戶攀枝花,也可通過攜帶項目、資金、技術到攀創業。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式:單位、區(縣)政府或個人申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市政府審定,公示,市政府頒發《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第四章 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政策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進入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不受單位編制和崗位職數限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無空缺的,可申請使用特設崗位;進入我市企業單位工作的,可申請使用企業引才專項事業編制。
第八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妥善安置或推薦就業,其子女可在政府舉辦的中國小校選校就讀,並免收擇校費。
第九條 引進本辦法第四條所指六類人才,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的,享受政府給予的安家補助,標準為:第一類人才180萬元;第二類人才120萬元;第三類人才60萬元;第四類人才30萬元;第五類人才20萬元;第六類人才5萬元。安家補助費按五年平均支付。
第十條 引進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一至第五類人才,到攀初期暫無居住條件的,可申請三年過渡期的中高級人才公寓周轉房一套,或享受政府為期三年每人每月1500元的租房補貼;第六類人才可申請三年過渡期的單身人才公寓周轉房一套,或享受政府為期三年每人每月800元的租房補貼。
第十一條 人才攜帶項目、資金、技術到攀創業,在企業註冊並正常運行6個月後,凡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等部門認定,與我市重點產業發展密切相關,技術創新特徵顯著,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經濟、社會效益好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由財政提供不低於50萬元的啟動資金和不超過300萬元的貸款貼息(期限1-3年)。
第十二條 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的在攀工作高層次人才(不含黨政群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享受政府高層次人才工作津貼補助,標準為:第一類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類人才每人每月6000元;第三類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類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第五類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三條 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提高教育。凡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企業在職職工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後,在單位繼續工作滿兩年的,由財政報銷其學費的70%。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策兌現原則上按單位、區(縣)政府或個人申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市政府審定,公示7天,兌現待遇的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市、區(縣)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分別負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企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引進、穩定、培養所需經費,除攀鋼集團有限公司、攀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二灘水電開發公司、全省集中匯繳的電力行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由市財政負擔外,其餘企業由所在區(縣)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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