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是一個許可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 受理機構: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審批事項名稱
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法定期限
3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
30個工作日
服務對象
□個人 ■單位
受理視窗地址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府行政中心5號樓8樓)
受理時間安排
正常工作日內
諮詢電話
87055257(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一處)
81050229(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二處)
87051510(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三處)
監督投訴電話
87051558(浙江省民宗委紀委)
法定依據
《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2006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由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向擬擴建、遷建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申請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2、擬擴建、遷建的建築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築規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土地、建設、文物、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民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資金。
申報材料
編號
材料名稱
1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擴建或者遷建建築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
擬擴建或者遷建建築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
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5
建設資金證明
公示的辦理程式
1、由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
3、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宗教事務部門;
4、省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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