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是一個許可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 受理機構: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審批事項名稱 | 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的許可 | ||||||
法定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服務對象 | □個人 ■單位 | ||
受理視窗地址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府行政中心5號樓8樓) | 受理時間安排 | 正常工作日內 | ||||
諮詢電話 | 87055257(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一處) 81050229(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二處) 87051510(浙江省民宗委宗教三處) | 監督投訴電話 | 87051558(浙江省民宗委紀委) | ||||
法定依據 | 《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2006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擴建、遷建寺觀教堂,由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向擬擴建、遷建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 ||||||
申請條件 |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2、擬擴建、遷建的建築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築規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土地、建設、文物、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民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資金。 | ||||||
申報材料 | 編號 | 材料名稱 | |||||
1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擴建或者遷建建築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
2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
3 | 擬擴建或者遷建建築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
4 | 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 ||||||
5 | 建設資金證明 | ||||||
公示的辦理程式 | 1、由有關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 3、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宗教事務部門; 4、省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