擯出

梵語pravra^jana 或 na^=s/ana,巴利語pabba^jana 或 na^sa=na。又作滅擯、驅擯、擯罰、驅出、驅遣、擯治驅遣、擯。此系對犯戒比丘、沙彌等出家眾處罰方法之一,即將其自教團逐放,不許其與僧眾共同起居。此相當於削除僧籍,故又稱擯籍。

簡介,分類,

簡介

關於被擯出之緣由,據十誦律卷二十一載,對於犯四波羅夷者,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與之,應予滅擯。四分律卷十七隨擯沙彌戒條載,沙彌客群僧呵責,猶不捨惡見者,當予滅擯。四分律卷三十四、卷三十五受戒犍度舉出犯比丘尼、賊心入道等?十三難之人,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與之,應予滅擯。又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七亦載有比丘、沙彌滅擯之事緣。可知行擯出之懲罰,係為維護其他比丘及為保全僧伽之威德,而對犯重過之比丘、沙彌等之處罰。  一旦被擯出之比丘,不得授人大戒,不得受人依止,不得蓄沙彌,不得受衣缽、臥具、坐具、洗足水、拭足等種種供養,此皆詳載於四分律卷四十四、十誦律卷五十六等。  擯出時有一定之羯磨作法,稱為擯出羯磨。

分類

毗尼母經卷二(大二四·八○八上):‘擯出有二種羯磨,一永擯,二為調伏故擯。調伏者,未懺悔中間,及飲食、坐起、言語,一切僧法事皆不得同,是名擯出調伏羯磨;此人若剛強永無改悔,盡此一身不復得同僧事。’  據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載,受驅擯者若屬權時驅擯,於後時還予以攝受;若為盡形壽驅擯,則終生不得與眾僧共住,不再予以攝受。可知擯出羯磨有盡形壽擯,及為調伏而行之一時擯兩種。其中,為調伏而擯出者,於彼懺悔後,即行解擯羯磨,令彼發得戒?體,達到滅罪生善之目的。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六(大二二·四三九上):‘作擯出羯磨者,應隨順行五事,比丘事乃至王事羯磨已,應安著僧伽藍邊住,隨順行五事,一一如法已,應與舍,是名舍擯。’  又十誦律卷三十一、毗尼母經卷五、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等,列舉治罪法之七種羯磨,其中擯出、不見擯、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等四種即有關擯出之規定。此外,不與犯過、不受教誡者言談之懲罰,稱為默擯(梵brahma -dan!d!a ,又作梵檀)。[雜阿含經卷三十二、中阿含卷三十教曇彌經、卷五十二優婆離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五分律卷三、卷六、卷八、卷十七、十誦律卷四、卷十五、卷五十五、卷五十九、卷六十、摩訶僧祇律卷一、卷七、卷十八、卷二十四、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三、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五、卷七十、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肅眾條、卷三入龕條、禪林象器箋罪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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