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留人替工案,此案發生在清崇德二年(1638年)九月。 基本介紹 中文名:擅留人替工案發生年代:清代涉及人物:戴都出處:《盛京刑部原檔》第194號 案件經過正黃旗戴都在前往修路時,令本甲喇張松弟牛錄下十二人留為他的叔父伊哈納替工二日。後告到法司,判戴都應解除管甲喇之責,鞭五十,計算工價折銀二兩四錢。上奏皇上之後,減輕處罰,命“戴都仍管甲喇,鞭五十之罪準折贖,另罰二兩四錢銀給替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