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留人替工案

擅留人替工案,此案發生在清崇德二年(1638年)九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留人替工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戴都
  • 出處:《盛京刑部原檔》第194號
案件經過
正黃旗戴都在前往修路時,令本甲喇張松弟牛錄下十二人留為他的叔父伊哈納替工二日。後告到法司,判戴都應解除管甲喇之責,鞭五十,計算工價折銀二兩四錢。上奏皇上之後,減輕處罰,命“戴都仍管甲喇,鞭五十之罪準折贖,另罰二兩四錢銀給替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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