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殺弟媳案,發生於183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殺弟媳案
- 發生時間:1839年
- 發生地點:雲南
- 發生時期:道光十九年
案件記載
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雲南地方有李有才、李有發兄弟二人。李有發外出做生意很久不回,他妻子李氏想要改嫁,偷往親戚楊李氏家中托楊李氏作媒,改嫁蔣廷恩為妻。正在婚禮進行時,李有才知道這件事十分氣忿,告訴堂叔李登沄,邀他前往幫忙捉拿。李氏和蔣廷恩正在拜堂,李有才大罵,蔣廷恩等回罵,而且打人。李有才順手用鐮刀砍傷蔣廷恩額顱等處。李氏幫蔣,李有才又砍傷她右手背等處,將她砍傷在地。李登沄綁她的手,李氏掙扎不允,李有才又砍落她的左手指並戳殺咽喉,李氏立刻喪命。該總督按“擅殺罪人律”判李有才絞刑,收監。後查明李氏是李有才的弟妻,李氏因丈夫外出做生意私逃改嫁,按律應絞。該犯是李氏丈夫的哥哥,有捕拿的責任,因捉拿不服將其殺死屬於“擅殺應死罪人”,按律應罰“滿杖”,該巡撫原判為重,應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