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表達六律指體現播音語言表達特點的六種規律性要求。它包括:(一)思維反應律。播音員在播音時需要引動和保持敏銳的反應、活躍的思維,根據所播內容展開思想感情的運用。(二)詞語感受律。播音員對所播詞語能迅速地聯想,感受到詞語的客觀內容,對關鍵的詞語能引起心理反應,準確表達作品的情理,使聽者得到比文字更強烈和深刻的感受。只有對詞語感受敏銳,才能準確表達詞語的內涵和感情色彩。
(三)對比推進律。播音員在播音表達中對內容的不同態度、情感、色彩、分量上,在聲音高低、快慢、強弱、鬆緊上要產生對比,形成有聲語言向前推進的躍動態勢,從而顯示出方向性和目的性。(四)情聲和諧律。播音員在播音中要處理好感情與聲音之間的關係,感情飽滿而聲音適當節制,聲音的對比和起伏變化,不超過感情對聲音的要求而導致聲足情欠。(五)呼吸自如律。呼吸自如是人體內氣體交換的生理需要,更是表意傳情的心理需要。播音員在播音時需要氣息通暢、不散不僵、有多有少、有快有慢、變化靈活,因情用氣,氣隨情動。(六)自我調檢律。生理、心理的一切有關語言活動的自我感覺,表現為對有聲語言的醞釀,行進過程中的體驗、發現、檢驗和調節。播音員在播音時應始終伴隨著自我檢驗、調節,再檢驗、再調節的反覆推延活動,使播音完美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