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鄉鎮農業事業站(以下簡稱農事站)管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鄉鎮農業事業站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6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1-28
- 生效日期:1998-11-28
具體內容
撫順市鄉鎮農業事業站管理條例
(1998年8月8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
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農業事業站(以下簡稱農事站)管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林業工作站、畜牧獸醫站、水利水保(含漁業)工作站、農機管理站、多種經營站。
第三條農事站是國家設在鄉鎮的農業事業單位,受縣(含順城區,下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對農事站的管理。
第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從鄉鎮行政區域規模和產業發展實際需要出發,選擇建站形式。以建專業站為主,弱勢產業或區域規模較小的鄉鎮可以建綜合站。
第五條農事站主要職責是:
(一)推廣農業技術;
(二)進行專業管理;
(三)開展經營服務;
(四)宣傳、貫徹、執行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二章 技術推廣
第六條農事站應以技術推廣為工作重點,把先進農業技術傳授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套用於農業生產實踐。
第七條農事站推廣農業技術應遵守適用性、先進性、效益性和生產者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農事站應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一)普及科學知識;
(二)提供技術信息;
(三)開展科技諮詢;
(四)組織民眾性技術培訓;
(五)試驗、示範、推廣新技術;
(六)總結、交流科技套用新成果、新經驗;
(七)傳授農產品儲藏、保鮮、加工技術;
(八)對農業生產和農業工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農事站應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農事站推廣農業新技術、新成果,必須經過縣農業技術推廣主管部門組織的可行性鑑定,方可實施。
第十條農事站人員推廣農業技術應遵守職業道德,以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不得以職權之便牟取私利。
農事站從事技術工作,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均實行無償服務。
第十一條農事站應負責組織村級農業科技活動小組;扶持農民成立技術協會、產業協會等民眾性組織;培植髮展科技示範戶、專業戶,並幫助他們開展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專業管理
第十二條農事站應做好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有法律、法規授權或委託執法的農事站,要履行職責,依法辦事,搞好案件的調查和處理,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利益。
第十三條農事站在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下,按照各自職責,搞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森林、水面、草場、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農事站應建立工程、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制度,加強資產管理。
資產報廢或轉讓必須履行報批手續,農事站自購或鄉鎮人民政府購置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縣及縣以上部門投入和援助的,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農事站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種子、苗木、種畜禽、魚種(苗)、農藥、獸藥、化肥、農用薄膜、飼料、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用物資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收費的農事站,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十七條農事站可以開展有償技術服務,創辦經濟實體,增強自身實力,強化服務功能。
農事站興辦的經濟實體,應事企分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
農事站從事經營服務,不得壟斷經營。
第十八條農事站從事技術轉讓、技術承包、工程設計、品種改良、防疫治病、病蟲害防治、土壤測試、質量檢驗、農機作業等服務,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契約或協定收取報酬,並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農事站可以根據農業技術推廣的需要,實行技術推廣與物資供應相結合的經營服務。所經營的農業生產資料,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可以直接從廠家或外地進貨,以國家規定價格有償轉讓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
農事站應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經銷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用物資。
第二十條農事站可以從實際出發,興辦生產、加工、銷售、儲藏、運輸等經濟實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結成生產、加工、銷售經濟聯合體;承包、租賃、購買荒山、荒溝、荒灘、荒水,從事農業開發。
第二十一條農事站可以開展資產經營。對站屬農業機械、設施、設備進行轉讓的,除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批外,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農事站有償技術服務收入和經濟實體的經營利潤,主要用於補充業務經費、設施建設、設備購置以及獎勵資金、生活福利。具體使用比例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國家規定設定的農事站不得擅自撤銷。農事站機構的變更,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編制機構核定的農事站編制,不得擅自擠占或削減。
第二十四條農事站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或經過培訓取得相應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不具備條件的,不得聘用。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有計畫地對農事站人員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農事站專業技術人員的初、中級職稱評定,以考核其業務技術水平和技術推廣工作實績為主。
第二十五條農事站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按財政管理體制分別列入縣、鄉鎮財政預算,不得削減、擠占,不得以農事站有償技術服務和經濟實體的收入抵頂財政撥款。
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應保證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不斷改善農事站工作條件,提供和補充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實驗、示範基地。
農事站的資產和實驗、示範基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保持農事站專業技術隊伍的穩定,不得隨意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不得隨意抽調專業技術人員擔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農事站及其人員取得下列工作成績之一者,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培養農業技術人才取得成績的;
(二)推廣農業先進技術,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取得成果的;
(三)開展系列化服務,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成效顯著的;
(四)在資源、資產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
(五)在宣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中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凡在農事站連續工作滿20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經濟、技術信息的;
(二)強制農業勞動者套用農業技術的;
(三)推廣當地不適用的農業技術的;
(四)利用職權對農用物資和農產品壟斷經營的;
(五)自行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外,並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銷偽劣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用物資的;
(二)資產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三)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撤銷、變更農事站機構的;
(二)擅自擠占或削減農事站編制的;
(三)擅自撤換農事站負責人的;
(四)擠占、挪用、截留農事站經費、工資和專項資金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農事站資產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