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松縣農業局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對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工作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指導、綜合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松縣農業局
  • 地點:撫松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的調整,縣農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撫松縣農業局
(一)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見,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負責縣委、縣政府關於落實中央、省委、市委農業、農村工作巨觀政策措施具體實施意見的制定和有關農村工作的檔案、領導講話以及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參與籌備縣委、縣政府召開的有關農村工作的重要會議;負責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的會務工作,並督促協調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三)參與擬定農村社會發展戰略和農村產業發展政策;起草編制全縣縣域突破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全縣縣域突破的檔案、會議材料及考核細則和評比辦法;調度、統計和匯總全縣縣域突破主要經濟指標的進展情況;組織、協調、指導和縣直有關部門抓好全縣縣域突破工作。
(四)負責國家農業法規的執法檢查監督;負責全縣農業專項法規的調研、起草、協調和審報工作;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研究擬定全市農業、特產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特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研究制定和調整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政策、農村信貸、稅收和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參與綜合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調控市場,引導生產。
(六)負責全縣農業、特產業、農村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縣農業及農村經濟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負責農村契約管理、財務管理、農村審計等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七)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方針、政策建議和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等建設;參與主要產品進出口計畫;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年農村經濟信息。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按分口管理農村環境和農村能源工作,指導農業資源、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
(九)組織農業課題的鑑定、推廣;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報審、指導、檢查;指導全縣農業廣播電視教育、農業實用技術教育、“綠色證書”教育和農業職能技能開發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農業、特產業、綠色食品生產發展的有關規定和各種生產技術、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買賣化肥、農藥等農產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組織縣內生產及流入本縣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產品的登記;組織監督農業方面的國家、省行業標準的實施。
(十一)主管全縣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二)負責農業機械化的總體布局制定與執行全縣農機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研製和引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制定農機科研、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的發展規劃,負責指導農機化安全生產、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工作以及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三)承擔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協調農業、農機化、農村能源環保、蔬菜等項目資金和物資;負責全縣農業系統專項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與跟蹤審計。
(十四)指導全局直屬企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法人權利和義務的認定,國有資產、工資、人事管理和監督;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其它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文電、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檔案、人事、文秘、勞動工資、職稱評聘、財會等工作;管理局機關房產和物資;擬定局機關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農業科
負責對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工作決策、部署進行檢查、考核、指導、綜合協調,引導農業、特產業進行資源最佳化配置結構調整;負責全縣農業、特產業、農業機械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工作;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組織農業科研課題的鑑定、推廣;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報審、指導、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農業、特產業、農業機械、綠色食品生產發展的有關規定和各種生產技術、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組織監督農業方面的國家、省行業標準的實施。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的總體布局,指導農機化安全生產及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政策法規科
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地方專業政策法規的調研、起草;負責全縣農業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工作,對其它部門起草的法規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條款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全縣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組織縣內及流入本縣化肥、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並進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植物對內檢疫的歸口管理;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有關農業方面的農民上訪案件的接待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建議;研究、組織、指導農經體系建設;組織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與農民負擔情況的監測,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四)綜合科
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協調和調研工作;圍繞縣委、縣政府的決策及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發展方向等問題組織開展決策前的調研和決策後的跟蹤反饋;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重要講話及報告;總結並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負責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企業抓好農業產業化的龍頭基地建設;承擔縣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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