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婢妾案

搶奪婢妾案,此案是清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刑部山東司覆核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婢妾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李占魁、高起祥、王幅智等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十二月十二日,李占魁、高起祥、王幅智、王玉柱、李臘梅及姚三偶遇閒談。王幅智知道本縣王舉之的女兒王大姐從小許配給胡廣祿為媳,王舉之外出後,其妻王氏因家貧將王大姐賣給高璜為婢,不久被高璜收為妾。王幅智提意搶王大姐分錢,李占魁等同意。同晚,六人一起前往高璜家,高起祥因與高璜認識,在外等候,爭占魁等踢門進去,搶出王大姐,背到冉廣利家窩藏,後來通過王幅智將王大姐賣給鄒風業為妾,得錢後均分。案發後,李占魁、高起祥被抓獲,其他案犯逃逸。案犯李占魁另有前科。

案件審理

山東省審理本案依照“搶奪犯姦婦女例”,以李占魁還參與持械伙搶,將李占魁處以充軍刑,高起祥處以流刑,並咨請部示。刑部山東司覆核時指出,此案王大姐是由其母賣給高璜為婢的,故山東司令山東巡撫對本案“駁飭覆審”。山東巡撫複查本案後提出,王大姐先經其父許配給胡廣祿為媳,後由其母賣給高璜為婢並被收為妾,按照悔婚另許律,王大姐已屬失身之婦,與良人不同,因此,將案犯李占魁等依照“搶奪犯姦婦女例擬流,因該犯尚有持械伙竊之案,從重照例擬軍”,並咨請部示。山東司批覆,王大姐是由其母賣給高璜的,賣入良家,即屬良家婦女,不得與犯姦婦女同樣科罪。王大姐雖是悔婚另嫁之婦,因為由其母主婚,不便加以犯奸之名。山東司令山東巡撫“今行妥擬”,重新審理,將李占魁、高起祥依“聚眾伙謀搶奪婦女已成為從例”,處以絞監候,到秋審時再酌情處理。王大姐原許配給胡廣祿為媳,因胡廣祿情願退婚,故王大姐仍由高璜領回。刑部同意山東省判決,此案得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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