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期是再保險業務中確定賠款發生基礎的時間依據。在分保業務中,再保險公司一般只對分保契約有效期內起訖的業務負責,而不是對契約有效期內所發生的賠款全部負責。這個意思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賠款的業務是上一個年度起訖的,應由原保險人 (分出業務的公司) 負責,而再保險公司並不負責,但在契約有效期內起訖的業務 (即在分保契約有效期內所發生的所有賠款),即使在契約有效期以後發生的賠款,再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損失期
- 所屬學科:金融學
如果在分保契約中雙方訂明 “損失發生期的條款”,則再保險公司對在契約有效期內發生的賠款 (不論其保單的起訖日是否在契約的有效期內) 均應負責。這種辦法通常在超額賠款契約中套用。如在巨災超額中有這樣的規定: 契約結束時,如仍有巨災事故正在延續,則整個巨災事故仍由該契約負責,而不管個別危險單位的發生損失是在契約到期前或到期後發生。同樣關於水險和航空險如在契約結束時,航程正在進行,應該擴展到航程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