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司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因親故仇嫌關係而妨礙公正審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規定了迴避制度,當時稱為“換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換推
- 出處:《唐六典》
- 性質:迴避制度
- 起始:唐朝
“凡鞫獄官與被鞫人又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也就是說,若承審官與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準許更換承審官。這一制度對於保證司法公正有一定作用。除親屬外還包括同職連署連判的官員之間,如果是大功以上的親屬,也迴避。
為了防止司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因親故仇嫌關係而妨礙公正審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規定了迴避制度,當時稱為“換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