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水利工作的發展政策,組織起草全區有關水利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組織或參與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編制全區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江河湖泊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水系規劃,劃定城市河道藍線,指導城市涉河項目建設與監督管理。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負責節水型社會建設,牽頭做好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區節約用水標準與節水考核指標體系,組織擬定各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或參與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等。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全區各類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二)落實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三)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貫徹水利行業質量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區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本區內水事矛盾糾紛。負責全區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區河湖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政策和措施。配合開展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建設、運行和征遷移民等工作。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督促指導配套工程建設管理。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和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人秘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行政目標管理、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機要保密、網路管理、建議提案、信訪、檔案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全區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及專家人才工作;負責全區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指導行業群團工作。
(二)規劃建設科(城市水利科)。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城市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區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區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和審查;組織擬定全區水利建設投資計畫;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全區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並組織重大項目後評估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施工圖審查事中事後監管;指導或組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承擔全區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組織或指導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安全管理規程規範;指導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城市水利建設年度實施計畫;指導城市涉河項目建設與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市水利建設工程前期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與監督區級(重點園區)城市水利工程建設。
(三)財務審計科。指導全區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決)算編制並監督執行;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區級水利資金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的建議;負責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的研討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江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與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區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區水務局行政訴訟和行政補償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組織開展全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代擬全區有關水利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
(五)工程運行管理科(河湖長制工作辦公室)。指導全區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工作;指導監督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工作;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坊、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區河湖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河湖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承擔揚州市江都區河湖長制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區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有關法規、政策、制度。
(六)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科。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組織制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水利科技工作,負責區級水利信息化工作,參與智慧水利建設;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七)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
機構編制
揚州市江都區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水務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江都區水務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江都區水務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