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文物、體育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文化、文物、體育和旅遊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區文化、文物、體育事業、文化體育產業和旅遊業發展,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承擔廉政文化建設主體責任,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三)負責全區公共文化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四)統籌規劃全區文化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擬訂全區文化體育旅遊產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文化、文物、體育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
(五)指導、推進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指導、推進文化、文物、體育和旅遊大數據建設和智慧旅遊發展。
(六)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體育和旅遊活動,指導區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制定全區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七)指導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加強應急廣播平台監管,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負責文化體育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八)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九)指導開展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協同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和國家文化公園建設。
(十)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指導、推進全區文物事業發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物考古工作。
(十二)指導、推進博物館事業發展,負責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十三)統籌規劃全區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統籌規劃全區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十四)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發展體育教育,制定並實施體育培訓計畫。
(十六)指導區體育總會,負責全區體育社團及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七)管理、監督全區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十八)指導、管理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督查考核、機要保密、信訪維穩、安全生產、基建項目、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全局性工作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報告、總結、匯報等的起草和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和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檔案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圖書、群文、藝術和文博等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機關、基層黨建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負責網際網路服務、營業性演出、演出經紀、文物、體育、國內旅行社設立和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由區級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審核事項;負責組織對相關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統計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市場和網咖經營場所等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負責辦理文化、網路、文物、體育、旅遊、行政訴訟案件;牽頭負責法規、政策、業務調研工作,負責起草、審核本系統涉及行政法規類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文化藝術科。擬訂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文化藝術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曲藝、戲劇、美術等全區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性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藝術教育、藝術創作、藝術研究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指導、督查文化館(站)關於文化服務及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並負責館、站、中心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文體產業科。研究擬訂全區文化體育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文化體育市場,指導、促進文化、體育產業相關門類和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文化、體育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負責產業引導資金的申報、監督與管理;指導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基地建設;負責文化體育產業運行監測分析工作;指導協調本部門內經營單位的產業發展;負責文體產業類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五)旅遊行業管理科。承擔全區旅遊資源普查和保護;組織協調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推進旅遊大數據和智慧旅遊發展;負責旅遊飯店、旅行社等旅遊品牌創建;負責旅遊產業運行監測分析工作;負責旅遊產業引導資金的申報、監督與管理;監督管理旅遊市場經營,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推進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旅遊行業人員職業資格、等級考試和行業培訓工作;執行旅遊行業其他監管要求。
(六)旅遊市場促進科。研究擬訂全區旅遊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生態旅遊發展;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和旅遊風情小鎮建設;組織全區旅遊整體形象和重點旅遊產品、旅遊線路的國內外市場宣傳推廣;指導、管理、協調文化、體育和旅遊對外及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等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參與國內外重大旅遊促銷、節慶及會展活動,組織開展國內外旅遊市場跨區域合作,指導旅遊企業開展自主外聯與市場推介工作;指導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負責旅遊產業招商引資。
(七)體育管理科。研究擬訂全區民眾體育工作的政策、制度及發展規劃;制定全區競技體育的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設定、布局;管理、協調、監督全區體育競賽工作;負責本區承辦的省級、全國、國際比賽的申辦、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推動並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社會各部門、各行業體育活動的開展;指導、監督社區和農村體育活動的開展;指導協調全區青少年體育訓練和後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會同教育部門指導推動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工作;負責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創建工作;負責民眾體育骨幹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體育單項協會、社團的審核工作;負責民眾體育科研管理;指導協調區民眾體育單項協會的工作;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負責教練員的業務考核、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區裁判員的綜合管理、三級及以上運動員等級審核和申報、運動員項目紀錄審批和申報工作;負責體育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督查基層體育管理工作,負責體育安全管理工作。
(八)文博管理科。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文物的搶救和保護工作,承擔各級文保單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調查推薦、申報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工作;參與做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工作;審核和上報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工作;負責全區範圍內的搶救性考古發掘;督促、檢查各類文物的安全工作;指導博物館工作。
(九)財務審計科。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牽頭負責全區文化、文物、體育和旅遊統計工作。
(十)安全監管科。指導、協調、督查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系統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文化體育和旅遊系統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指導全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系統及行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協調文化體育和旅遊系統及行業各類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牽頭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督查以及以本部門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責任,收集處理安全生產信息;牽頭完成區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機構編制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現任領導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局長、黨組副書記:嵇瑾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黨組書記、副局長:黃志祥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文聯主席、副局長:王燕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穆尚軍、於永貴
揚州市江都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黨組成員、區文化綜合執法大隊長:劉志國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