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

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

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江都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揚辦〔2019〕7號),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機構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港口、站場和交通物流業等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鐵路規劃;參與規劃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參與擬訂城市公共運輸、城市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組織或參與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港口岸線、陸域、水域交通運輸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行業監管責任。負責道路客運、城市公共運輸、出租汽車等客運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運營組織和管理工作;擬訂有關交通物流業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指導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區級道路、水上、工程質量、交通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執法工作;負責除長江以外的本區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籌融資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等政策建議;協調並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負責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九)承擔地方事權內的鐵路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項目建設管理的協調工作,配合做好鐵路建設項目的服務保障工作。
(十)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交通運輸局做好漁船檢驗相關銜接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擔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大事記、史志、年鑑的收集整理及編報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研究;承擔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督查、目標考核、信息公開;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要會議、活動;承擔機關公務接待、後勤保障、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參與全區交通運輸工作發展重大政策和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系統內新聞發布會工作;參與局入口網站等新媒體的維護和管理;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二)法規科。負責交通運輸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和執法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協調管理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擔行業維穩信訪工作;負責省市區領導信箱和電話、陽光信訪、社會綜合治理格線化等各類投訴平台的辦理工作。
(三)組織人事科。承擔全區交通運輸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局黨委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管幹部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人才、職稱、職業資格和技能鑑定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報批和政審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局屬社團、統戰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雙擁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創建、教育培訓、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系統內意識形態建設工作;擬訂局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管幹部的理論學習和黨員教育;擬訂局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上級對口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組織和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
(四)綜合計畫科。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公路、水路、交通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港口、樞紐等規劃;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投資政策,參與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籌融資政策;擬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港口、客貨運站場、樞紐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村公路、基礎設施維護、行業管理年度投資計畫;組織編制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參與國家、省、市重點交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區屬交通工程的預可、工可、初步設計和後期評價;承擔有關扶貧項目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
(五)安全監督科(應急辦公室、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負責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綜合監督;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監督直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內部消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單位創建、抗震防災、防汛救災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維穩和公路、水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指導交通運輸企業管理及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執行、檢查和監督;負責編制全區交通備戰工作規劃、戰時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的國防交通動員和運力徵用;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備戰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實施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參與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交通人武、預備役工作。
(六)財務審計科。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系統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執行;參與擬訂交通運輸發展的資金籌集政策,提出有關財政、土地等政策建議;承擔交通運輸資金的申請、撥付及使用監管、會計核算工作;承擔機關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負責指導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籌融資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工程管理科。貫徹執行有關公路法律法規,擬定全區公路建設、維護、運營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交通運輸建設市場監管和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前期管理、交竣工驗收和概預算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有關程式管理、交工驗收和農民工工資監管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定額造價、試驗檢測的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資格管理,承擔交通運輸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和公平競爭審核;依法處理交通運輸建設過程中利益關係人的投訴;督促指導交通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控制工作;負責交通工程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建設的養護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工程類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八)運輸管理科。組織制定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城市客運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推進綜合運輸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規劃;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城市客運、汽車租賃等綜合運輸市場監管,組織指導和協調公路、水路、城鄉公交各種運輸方式的運營工作;負責運輸場站(樞紐)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承擔城市客運、農村客運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指令性計畫、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節假日運輸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統籌全區交通運輸行業掃黃打非、打假打私等工作;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和城市客運信用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汽車租賃業、城市公交、計程車方面的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區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等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船舶檢驗;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水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港口、海事、船檢等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港口、水上安全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管轄範圍內港政、水上運政管理工作;負責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船型標準化、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船員管理工作;承擔港口設施保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建設與管理;組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計量、智慧財產權、技術交流、行業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節能減排工作;指導全區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運輸類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九)行政審批科。承擔港口、海事、運輸管理、路政管理、質量監督等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工作,並限時辦結;組織實施區級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送達工作;指導推進全區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工作。

機構編制

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江都區交通運輸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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