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城市書房條例》將揚州城市書房建設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填補了立法空白,有利於法治層面更好地規範、指導和保障揚州城市書房可持續發展,是全國首部以城市書房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揚州城市書房管理進入法治化新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城市書房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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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時效
2022年10月10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揚州市城市書房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0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
第三章運行
第四章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書房建設、運行和管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彰顯城市文化特質,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書房,是指依託各級公共圖書館資源建立的,方便公眾,免費提供閱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等相關服務的新型公共文化設施。
前款所稱文獻信息,包括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縮微製品、數字資源等。
第三條 城市書房應當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揚州地方文化,推進全民閱讀,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書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畫地推進城市書房建設,建立城市書房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城市書房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等重大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書房建設、運行與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書房建設、運行和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考核評估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書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書房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對城市書房進行宣傳和推廣,引導市民樹立崇尚閱讀、終身閱讀的理念。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在城市書房建設、運行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章 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書房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城市書房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和公眾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書房發展方向、數量、規模、類型和布局等。
城市書房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城市書房建設應當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公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保證城市書房公益屬性。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實施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和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城市書房建設,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書房建設。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個人通過免費提供場館或者捐贈資金、文獻信息、設施設備等方式,參與城市書房建設。市、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與參與城市書房建設的單位、個人簽訂合作協定。參與城市書房建設的單位、個人,可以依法冠名。
免費提供場館的合作協定內容包括運作模式、建設標準、場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費用承擔、合作期限、安全責任以及協定解除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市、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城市書房的建設選址:
(一)公開徵集選址。根據建設計畫向社會公開建設數量,徵集建設地點,徵求公眾意見。
(二)組織評審。對建設地點進行實地考察,組織專家評審後確定選址。
(三)公告。確定選址後,向社會公告選址的信息。
第十四條 根據人口規模、分布區域和服務需要,城市書房可以按照下列類型建設:
(一)建築面積較大、文獻信息資源豐富的中心城市書房;
(二)利用鄉鎮(街道)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社區城市書房;
(三)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體現生活品質的居住區城市書房;
(四)依託本地文化旅遊資源建設的旅遊特色主題城市書房;
(五)依託地方優勢產業和重要行業建設的專業類城市書房;
(六)城市書房發展規劃規定的其他類型。
第十五條 城市書房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址位於人口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二)外觀設計應當與周邊景觀相協調,體現地域人文特色;
(三)採用統一文字、圖像標識,規範命名;
(四)合理設定內部分區,配備閱覽座席以及無障礙設施;
(五)配備文獻信息管理系統和自助借還設施設備;
(六)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災備份、視頻監控等必要設施設備;
(七)房屋質量符合安全規定,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八)納入城市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識別系統和網際網路地圖示注系統;
(九)其他標準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城市書房建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相關標準和合作協定的約定建設城市書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城市書房的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城市書房用途,或者縮減城市書房建設面積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理;合作協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七條 城市書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共圖書館分級負責原則,納入本級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路、數字圖書館服務網路。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是城市書房的運行機構。
市公共圖書館負責對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城市書房實施標準化運行,對縣(市)公共圖書館開展城市書房業務進行指導。
縣(市)公共圖書館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書房實施標準化運行。
城市書房建設運行服務標準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定程式報批後發布。
第十九條 市、縣(市)公共圖書館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書房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組織實施城市書房建設運行服務標準;
(二)負責統一配置文獻信息,統籌建設城市書房文獻信息管理系統和通借通還服務網路;
(三)負責城市書房設施設備的提升改造;
(四)負責配備和培訓城市書房管理員;
(五)負責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各類應急預案;
(六)負責組織招募、培訓志願者;
(七)法律、法規以及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依照合作協定約定負責城市書房日常運行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共圖書館的業務指導,按照運行標準提供服務,保證城市書房安全有序運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書房實行名錄管理。城市書房名錄應當包括城市書房的名稱、地址、開放時間、服務範圍、服務內容、聯繫方式等。
城市書房名錄編制、公布、調整的標準和程式,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公共圖書館負責編制不同類型城市書房的文獻信息配置標準。城市書房應當根據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閱讀需求等配置相應的文獻信息,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文獻信息應當兼顧紙質信息、數字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中心城市書房應當設定黨建資料閱覽區、少年兒童閱覽區、視聽閱覽區;
(三)中心城市書房、旅遊特色主題城市書房應當設定地方歷史文化專區;
(四)專業類城市書房應當設定相關專業領域中外文獻信息專區。
第二十三條 城市書房應當做好文獻信息的保存和保護工作,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對不宜外借的城市書房文獻信息,市、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專門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書房內的空氣、微小氣候、採光、照明、噪音、消毒和衛生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時,城市書房應當執行所在地人民政府採取的防控措施,通過暫停開放、部分開放、預約限流、線上服務等方式,保障讀者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書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安全保護設施和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消防演練,保證安全運行。
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書房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書房應當按照公示的開放時間免費開放。城市書房內人員數量達到額定人數時,應當採取合理的限流措施。
城市書房因故變更開放時間、暫停部分服務或者暫停開放的,應當經市、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書房檢查、考核標準,對城市書房的建設、運行與服務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定期開展讀者需求、滿意度調查,並根據考核、調查的結果督促整改,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城市書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從城市書房名錄中移除並公布:
(一)城市書房服務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城市書房管理混亂且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三)城市書房不按照標準規範提供服務,經限期整改仍不達要求;
(四)免費提供場館的城市書房合作單位在合作協定期滿後不再續簽或者在期滿前停止合作;
(五)其他應當退出城市書房名錄的情形。
第四章 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城市書房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查詢、借閱文獻信息;
(二)開放閱讀、學習的公共空間;
(三)舉辦公益性講座、培訓、展覽;
(四)開展閱讀推廣和文化交流活動;
(五)其他服務項目。
第三十條 城市書房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顯著位置公示開放時間、服務範圍、服務承諾、投訴電話、管理制度等內容;
(二)文獻信息按照標準配置,有序擺放、及時更新;
(三)設施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四)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使用便利;
(五)內部環境安靜、整潔、有序;
(六)解答諮詢和提供服務熱情、專業、快捷;
(七)城市書房其他服務規範。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公共圖書館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城市書房讀者服務平台,線上發布城市書房電子地圖和相關活動信息,接受讀者諮詢,聽取讀者對城市書房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書房應當採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創新數字資源樣態,為讀者提供一體化、集成式平台服務。
城市書房應當創新服務模式,加強物流合作,為讀者提供點對點、訂單式網路借閱服務。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書房應當通過推薦閱讀書目、開展閱讀指導、組織閱讀交流活動、推廣讀者積分激勵機制等多種形式,推動、引導和服務全民閱讀。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參與城市書房志願服務。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門應當對城市書房志願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市、縣(市)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志願服務工作檔案,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優待。
城市書房負責組織志願者參與圖書管理、借閱諮詢、閱讀輔導和閱讀推廣等具體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城市書房讀者應當遵守城市書房管理制度,愛護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共同維護良好的閱讀學習環境。
在城市書房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文獻信息;
(二)損毀城市書房設施設備;
(三)攜帶寵物;
(四)占座、打遊戲;
(五)吸菸,在閱覽區用餐、吃零食;
(六)聊天喧譁、嬉戲、吵鬧、撥打接聽手機;
(七)其他違反城市書房管理制度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城市書房管理員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城市書房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成年讀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承擔其未盡監護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揚州市城市書房條例》規定了編制城市書房事業發展規劃內容,在加強物流合作,為讀者提供點對點、訂單式網路借閱服務等方面有了詳細規定,並增加了閱讀推廣、技術服務等相關內容。同時針對書房內常見的六類行為進行了規制,設定相關法律責任,既體現法律剛性約束,又分情形給予不同層面處理,真正推動城市書房成為滋養人民心靈、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場所。
社會影響
《揚州市城市書房條例》對於提升揚州公共文化的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擦亮文化旅遊名城、書香揚州城市品牌,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