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於2007年0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韓成敏。
2024年6月12日,由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FPSO分段拖航編隊在揚州海事部門的維護下順利出江。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2007年05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韓成敏
- 總部地點:揚州市江都沿江開發區迎舟路1號
- 經營範圍:浮動裝置及船舶設計與製造、船用配套設備製造等
發展歷程,經營範圍,企業事件,
發展歷程
2024年6月12日,由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FPSO分段拖航編隊在揚州海事部門的維護下順利出江。該分段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噸位、最大儲油量的新型海上浮式生產儲油裝置三個分段之一的舯段。
經營範圍
包括:浮動裝置及船舶設計與製造,船用配套設備製造,金屬結構製造,通用和起重運輸設備製造及修理,塗裝工程施工,投資與資產管理,國內貿易,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船舶修理,會議及展覽服務,職業技能培訓等。
企業事件
勝船海事公司與中海工業有限公司、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契約糾紛案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海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中遠公司)與案外人TTI公司簽訂《造船契約》,約定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與勝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簡稱勝船公司)針對前述《造船契約》簽署了《佣金協定》,約定該協定受英國法律約束並須依英國法律予以解釋。後TTI公司在美國法院進入破產重整,TTI公司將《造船契約》項下的權利義務出售給新的買方。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從新買方處獲得全額船款。勝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佣金協定》約定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下,經紀人獲得佣金應以達成《佣金協定》中約定的條件為前提。案涉《造船契約》轉讓後,勝船公司獲得佣金的條件並未成就,中海公司、揚州中遠公司並無過錯,無須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勝船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