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訊

提訊

提訊,我國的刑事訴訟術語。古意指將犯人自關押處提出來審訊。現代的含義是:刑事訴訟中的辦案機關即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俗稱公檢法三機關,也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訊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監禁的罪犯。提訊的上位概念是訊問,羈押或監禁是適用提訊的前提,由於被提訊者依法由看守所或者監獄等以剝奪自由的方式進行關押,提訊在訴訟制度上更強調有權訊問的辦案機關與關押機關之間就訊問事宜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式及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訊
  • 外文名:bring up for trial
  • 拼音:tíxùn
  • 注音:ㄊㄧˊ ㄒㄩㄣˋ
詞語解釋,其它相關,

詞語解釋

指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訊。
《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如犯人果有寃濫,許管獄官檢舉申明,如府州縣不準,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朱自清 《威尼斯》:“府後有 太息橋 ;從前一邊是監獄,一邊是法院,獄囚提訊須過這裡,所以得名。”

其它相關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亦使用“提訊”一詞,但適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要如下:
  1. 其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
  2. 有權提訊的機關是公、檢、法;
  3. 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在看守所進行,特別情況下可出所訊問(即提訊),如需要出所指認犯罪現場等;
  4. 法院審判的時候需要將被告人從看守所帶到法庭進行審判,這是針對被告人的提訊。另外一種是針對罪犯的提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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