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善組織施樂會規定,社工募款可從每筆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為報酬,引起熱議,被網民指責是“騙捐”。施樂會對此回應稱,這種模式能保證社工籌款的積極性,“有償社工”與公益慈善應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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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善組織施樂會規定,社工募款可從每筆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為報酬,近日引起熱議,被網民指責是“騙捐”。施樂會對此回應稱,這種模式能保證社工籌款的積極性,“有償社工”與公益慈善應實現共贏。
募捐提成,似乎是銷售中利益分成模式的嫁接。當指向公益性的慈善,與飽含商業味的“提成”扯上邊,難免會讓公眾感到彆扭——有償社工,會不會讓慈善變味?慈善組織施樂會因“最高提成15%”飽受質疑,這不是孤例,早在2007年,河北民間慈善組織402愛心社,就曾因從善款中提取7%,而被質疑是“打著愛心幌子斂財”。由此可見,對於募捐提成的合理性,公眾尚存異議。
熱議
慈善不是做生意,但也並非“零成本”。無論募捐、管理抑或服務,都需經費支撐,諸如差旅費、通訊費等,若全由社工自掏腰包,勢必會削弱他們的積極性。基於此,按比例支付佣金給籌款人員,已成慈善領域的國際通行規則。在我國,慈善組織可抽取10%的管理費,也已成行規。如此,“有償社工”無疑是種可行的嘗試。在物質報酬下,社工的熱情能被激發;而必要的募款壓力,又能讓社工避免募捐懈怠。較之於無償服務,“有償社工”可規避社工斷層,助推社工的職業化。
但募捐提成可取,不等於可“雁過拔毛”,以讓慈善淪為商業買賣,以牟利為旨歸。2009年5月,民政部曾明文規定,禁止在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同時也明確了基金會可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列支公益項目成本,但不得超過年度公益支出的10%。“公益項目成本”,即直接用於慈善踐履、擠乾利益水分的公益支出。“最高提成15%”,比公益支出的上限要高。“最高15%”的提成比例,或造成負面激勵:在高提成的利誘下,社工也許會將其視作牟利途徑,為獲取報酬,而放鬆對受助對象的審核,抑或超募。
在時下慈善信息不透明、運作密室化的語境下,這並非多慮,募捐成本是多少,公眾無從監督,所以,即便提成比例是1%,都難免招致“利益尋租”的猜疑。閉門操作下,有償會否帶來對慈善的功利化踐行,也無從得知。至少從現狀看,情況不樂觀:社工為“多募多得”,傳送募捐信息過頻,甚至濫發“垃圾簡訊”,招來民眾反感。
更何況,施樂會的慈善運作中,“社工”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受過專業訓練的慈善工作者,而是熱心社會服務的志願者。他們的籌款資格與服務專業性,也是存疑的。按照規則,既然是志願者,從事勸募活動純為無私奉獻,那么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和物力等,本身就具有慈善屬性,不應額外求償。募捐報酬,更多是對募捐職業化模式下的物質酬勞。“有償社工”可以,但雁過拔毛不行。在慈善發育不成熟的情境中,募捐提成的無序,善款流向的不明,只會灼傷慈善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