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

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

《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是2023年8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
  • 發布單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8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暫行規定》,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暫行規定》結合我國現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和團體標準特點,在推薦性國家標準工作機制基礎上,暢通渠道、簡化程式、縮短時間,規範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程式。
在採信條件方面,一是堅持需求導向和社會團體自願原則。採信團體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與被採信團體標準技術內容原則一致。立足國家標準體系建設需求,針對國家標準體系中缺失的重要標準,在充分尊重社會團體意願基礎上,組織團體標準採信工作。二是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需求和範圍,技術內容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具有一定先進性的標準,才能夠被採信。三是符合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的社會團體。通過評價符合《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 20004.1)、《團體標準化 第2部分:良好行為評價指南》(GB/T 20004.2)等國家標準的社會團體,其制定的標準才具備被採信條件。四是團體標準實施滿2年,且實施效果良好。
在採信程式方面,《暫行規定》縮短了採信標準制定周期,簡化了立項評估,可以省略起草階段、縮短徵求意見時間,從計畫下達到報批周期控制在十二個月以內,大幅提升推薦性國家標準採信團體標準的時效性。《暫行規定》還對採信標準的著作權、編號等作出了規定。
《暫行規定》的出台,搭建了先進適用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渠道,將有效促進團體標準創新成果推廣套用,增加推薦性國家標準供給,提升國家標準質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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