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第三種規範:對媒體理結合模式的研究

探索第三種規範:對媒體理結合模式的研究

《探索第三種規範:對媒體理結合模式的研究》是2015年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探索第三種規範:對媒體理結合模式的研究
  • 作者:徐迅
  • 類別:傳播理論類圖書
  • 出版社: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 出版時間:2015年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09649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所謂“第三種規範”,是作者在本書篇論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體法、媒體倫理這兩種規範之外的第三種規範,作者稱之為“行規”。書中內容分為五個部分。
部分為“傳播內容規範論”。這是作者近年來投入精力多、研究興趣濃的領域。其成果集中反映為三個手冊:《廣播電視節目審議規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內容審核參考手冊》和《職業媒體人新聞業務守則》。
第二部分為“誹謗法論”。作者認為,誹謗法,是大眾傳播領域的個法律問題。中國誹謗法的發展已經出現了一些頗具本國特色的現象,作者的一些論文、文章對此有所記述與評價。
第三部分為“隱性採訪論”。這是作者曾經投入許多精力研究的領域,論文《偷拍偷錄問題的法律研究》曾獲第九屆中國新聞獎論文一等獎。本書收錄的幾篇文章是在上述論文、著作出版之後作者撰寫的,記錄了作者的新思考。
第四部分為“媒體與司法關係論”。媒體與司法的關係,是大眾傳播法領域除誹謗法之外第二個較為複雜的問題,且極具中國特色。作者對該領域形勢變化做出了一些重要預判,如“未成年人犯罪領域成媒體報導禁區”等已被實踐證明。
第五部分為“案件報導的自律規則”。這是本書部分“傳播內容規範論”在“案件報導”領域的具體延展。

圖書目錄

序  徐迅的學問 / 1
——法理、學理與新聞實踐的融合
第一章 傳播內容規範論 / 1
一、探索第三種規範 / 1
  ——對媒體法與媒體倫理結合模式的研究
二、廣播電視節目需要有標準 / 10
  ——介紹課題成果《中國廣播電視節目審議規則(建議稿)》
三、產業年與產品規格(或“節目標準”) / 36
  ——“三道金牌”撬動內容產業的法制進程
四、電視劇生產應當有規則 / 46
  ——電視劇《呂布與貂蟬》一案的法律視角
五、網路時代的表達標準需要共識與規範 / 54
第二章 誹謗法論 / 61
一、中國憲法41 條公民權利在網際網路時代的突破性實踐 / 61
二、中國誹謗法:刑法與民法的博弈 / 64
三、誹謗罪不用、少用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夠用、好用[5] / 74
四、中國媒體侵權法制亟待發展 / 77
  ——建立在若干統計數據基礎上的研究報告
五、中國新聞界對新聞侵權法制的期待 / 104
六、特許權:中國新聞侵權法亟待擴展的領域 / 116
  ——從2004 年的兩起判決談起
七、簡論案件報導引起人格權訴訟所涉相關法律問題 / 120
八、中國公共人物隱私權問題和媒體責任 / 128
九、“排他的、惟一的指向”:違背法治之判 / 141
  ——簡評陸幽訴黃健翔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案二審判決
第三章 隱性採訪論 / 150
一、社會正向電視暗訪發出預警 / 150
二、論電視偷拍採訪方式的法律環境 / 156
  ——從2002 年幾起代表性事件中獲得的啟示
三、運用偷拍方式採訪應當確立程式 / 165
四、暗訪與偷拍:有沒有正當的理由? / 169
五、解讀新聞:義大利立法限制狗仔隊 / 171
第四章 媒體與司法關係論 / 176
一、法院不必太脆弱 / 176
  ——一論對生效判決的媒體評論
二、質疑生效判決不等於“媒體審判” / 180
  ——二論對生效判決的媒體評論
三、論裁判文書不公開之三大弊端 / 183
  ——從中國新聞侵權法的角度
四、“避免媒體誤導性報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 195
五、記者旁聽習水嫖宿幼女案有違公開審判原則 / 198
六、除了公開,還是公開 / 201
  ——荷蘭新聞法官側影
七、刑事案件的信息保密與司法公開 / 205
八、刑訴法大修:新增多項保密規定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 207
九、新聞報導與“親親相隱”制度 / 211
十、刑訴法大修:禁止自我歸罪原則與新聞報導 / 214
十一、刑訴法大修:未成年人犯罪或成媒體禁區 / 216
十二、少年司法制度對電視法制節目的影響 / 219
十三、“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 228
十四、警方回應輿論關注應當堅守法律底線 / 231
——簡評警方對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輿論應對
十五、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兩個標桿案件的觀察與比較 / 235
第五章 案件報導的自律規則 / 237
一、媒體報導案件的自律規則 / 237
二、記者不是警察 / 248
三、避免罪案報導的負作用 / 253
四、媒體不是法官 / 257
五、公正審判的權利應獲尊重 / 261
六、對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應予特別關切 / 266
七、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詳細報導 / 270
八、不針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暗訪 / 274
九、不做訴訟一方代言人 / 279
十、評論一般在判決後進行 / 284
十一、批評要抱有善意 / 288
十二、不在自己的媒體上為自己的訴訟申辯 / 293
十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 297
十四、“準確”應當成為生命線 / 301
後記 / 307

作者簡介

徐迅,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事務處處長、專職法律顧問,高級編輯,1983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在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從事法制一線采編近20年。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國內媒體法研究專家。出版著作《希望工程訴香港壹周刊》《暗訪與偷拍,記者就在你身邊》《中國新聞侵權的第四次浪潮》,主編《中國新聞侵權案例精選與評析五十例》。科研項目包括: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委託《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新的司法解釋建議稿》、中國法學會項目《大眾傳播內容的法律標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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