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對違法建設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違法建設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違法建設是指不按規定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設許可手續,擅自施工或不按建設審批要求和建築設計的規定,擅自占壓建築紅灑煉線、改變標高、高度限制、使用性質和不按安全、環境等方面要求進行建設的工程。常見的違法建設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私建;2、不按批件施工,擅自移位和擴大建築面積;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用途;4、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改變設計、改變結構、改變造型;5、未經驗收,邊裝修邊投入使用;6、建設項目屬於有關部門越權審批。
二、調查違法建設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1、要符合法定的調查程式。調查取證是查處違法建設案件中的關鍵環節,直接關係到對違法事實的定性和處罰。在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僅要做到詳實準確、客觀公正,而且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式。比如,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要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等,否則將對整個案件的查處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甚至引發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2、要認真查驗體匙道相關審批手續。主要包括:“三證兩書”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要求書》、《建設工程放線驗審書》;施工契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表格、數據等。這些證件應當是原件,其內容必須真實有效,如當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執法人員應到審批部門進行查對,並由審批部門證明。
3、要完整準確的製作調查筆錄。在製作筆錄時要儘可能詳細準確,尤其是涉及定性的關鍵問題,不能有任何馬虎或遺漏。(製作執法調查筆錄的具體方法要求,參考第一期《學習與交流》)筆錄做完後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可,當事人拒簽的,由見證人簽字,並由調查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或通過錄像、錄音等手段將現場情況記錄下來,做為筆錄的輔助性證據。
4、要組織好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時,要對建築物進行實地丈量覆核,準確計算,並與審批內容進行認真對照,檢查有無不相符婚妹樂之處,同時做好勘驗筆錄。勘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地點、建築現狀、立面位置、層高結構、朝向、長度、面積、間距、距離道路紅線的數值、土建工程造價以及周邊建築物的情況等。同時還要注意調查建築物是否占用或占壓公共設施。如:是否侵占道路規劃紅線,是否侵占綠化用地,是否侵占河道藍線,是否占用市政管線,是否占用高壓走廊,是否占用公共活動用地等。
5、要做好調查後違法事實的認定及處置工作。調查取證完畢後,經認定屬舉報不實,證據不足,未盼組棗員發現違法事實的,應報上級領導同意,不予立案;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按照法多簽民定的程式立案進行查處,同時還要做好當事人的上訪、聽證、複議、申訴的準備工作。
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拒不配合時應採取的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遇到當事人拒不配合的情況經常發生,主要表現在調查階段不配合、文書送達階段不配合及處罰階段不配合等幾種情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調查不到、通知不要、拆除不乾、罰款不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可以通過不同途徑進行解決。
(一)在當事人調查階段不配合,無法獲取直接證據的條件下,就需要採用間接證據的辦法,帶協查函到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一是到國土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只要是該部門沒有備案的建設工程,應該同樣沒有審批手續,就可認定為是違法建設;二是到基層組織(村委、居委會、街淚連臘龍辦)進行調查。對於村、街辦個人建房的審批,應由個人將申請遞交到基層組織,再由基層組織統一向規劃部門遞交建房申請,規劃部門批覆後,將有關文書下達到基層組織,規劃部門不直接與個人打交道。通過審批程式可以看出,基層組織提供的證據同樣是合法有效的;三是到計畫部門進行調查。單位和商業建房,工禁多付程建設方應首先向計畫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報告書,而後再向規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計畫部門立項的工程,規劃部門不辦理建房有關手續。因此,計畫部門的證據同樣具有說服力;四是對舉報人、其單位負責人、街坊鄰居等知情人進行調查取證。
如果以上措施還不能獲取有效證據,對於在建的工程,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進行證據保全,使工程不能繼續進行,迫使當事人配合調查。
(二)在文書送達階段當事人不配合時,可採用以下措施進行送達:一是可採用公證送達。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將整個送達過程及需送達的文書一併進行公證,並形成公證書。實踐中,除直接送達外,公證送達的效率最高,因此要多用公證送達。二是可採用留置送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如果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或蓋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留置送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1、當事人拒絕簽收時才能使用;2、必須要有所在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工作單位的代表在場;3、必須送達到當事人的住所,並把文書留在住所;4、當事人的住所必須有當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在場。三是採用郵寄送達。將送達文書用掛號信的方式郵寄給當事人,當事人簽收後,郵局的回執單即為送達憑證。以上三種送達方式是在當事人拒收時較常用的辦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視情況靈活採用。
(三)在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書的實際履行階段不配合時,執法人員要做到嘴勤、腿勤,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如複議訴訟期滿後,當事人仍不履行,就應考慮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目前調查違法建設案件面臨的主要困難及建議
(一)部分市民法律意識淡薄增加了調查取證工作的難度。通過近兩年來對違法建設的調查情況來看,不懂法、不守法是造成違法建設案不斷增加的原因之一。尤其是近兩年市區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政府實施了一系列道路拓寬聯片改造的重點工程,城區部分市民受利益的驅動,一轟而起興起一了股違法建房熱,在執法人員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時,他們大都拒不配合,認為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屬內蓋房子,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蓋房子還需要審批,違了法不認賬,不服從管理,不接受處理。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要么避而不見,要么胡攪蠻纏,這些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執法管理的難度。為儘可能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一方面除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外,還要通過各種渠道對基層民眾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們學法、懂法,增強自覺守法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做為執法人員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講究執法藝術和執法技巧,儘量避免與當事人發生矛盾衝突。
(二)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溝通機制。由於審批部門和管理部門之間缺少及時必要的信息溝通,對某建築物的建設是否已經批准,管理部門事先很難掌握,也無法進行備案,致使一些違法建設不能及時發現和進行查處;再者,對建設工程由於批、建、驗、管等部門各負責一片,在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態度不積極,配合不主動,該盡的義務不去完成,給調查取證帶來不少麻煩。因此,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儘快建立一套運轉良好的協調機制勢在必行。
(三)執法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設備。建設工程牽扯到土地、規劃、建築、消防等方方面面的知識,專業性很強,技術要求也很高,而我們絕大部分執法隊員沒有受過這方面的系統學習和專業訓練,對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掌握的有關知識僅僅是略知一二,遇到簡單的問題還能對付,一旦遇到較複雜的工程就無從下手,只好去請教專業人士,這勢必會影響到執法效率的提高。在當前執法任務十分繁重的條件下,要克服這個問題,就必須拿出必要的時間,投入必要的精力,利用各種方式進行學習培訓,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另外,由於必要的專業設備和裝備不足,執法人員只能採取笨辦法,利用現有條件去完成勘驗。比如測量樓高,只能穿過腳手架爬到樓頂用軟尺往下量,費時費力不說,也增加了執法的危險性。當前,城市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再用原先的一些老辦法、老設備進行執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思想觀念,積極研究應對措施,以適應新形勢下城管執法工作的需要。
如果以上措施還不能獲取有效證據,對於在建的工程,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進行證據保全,使工程不能繼續進行,迫使當事人配合調查。
(二)在文書送達階段當事人不配合時,可採用以下措施進行送達:一是可採用公證送達。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將整個送達過程及需送達的文書一併進行公證,並形成公證書。實踐中,除直接送達外,公證送達的效率最高,因此要多用公證送達。二是可採用留置送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採用留置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如果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或蓋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留置送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1、當事人拒絕簽收時才能使用;2、必須要有所在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工作單位的代表在場;3、必須送達到當事人的住所,並把文書留在住所;4、當事人的住所必須有當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在場。三是採用郵寄送達。將送達文書用掛號信的方式郵寄給當事人,當事人簽收後,郵局的回執單即為送達憑證。以上三種送達方式是在當事人拒收時較常用的辦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視情況靈活採用。
(三)在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書的實際履行階段不配合時,執法人員要做到嘴勤、腿勤,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如複議訴訟期滿後,當事人仍不履行,就應考慮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目前調查違法建設案件面臨的主要困難及建議
(一)部分市民法律意識淡薄增加了調查取證工作的難度。通過近兩年來對違法建設的調查情況來看,不懂法、不守法是造成違法建設案不斷增加的原因之一。尤其是近兩年市區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政府實施了一系列道路拓寬聯片改造的重點工程,城區部分市民受利益的驅動,一轟而起興起一了股違法建房熱,在執法人員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時,他們大都拒不配合,認為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屬內蓋房子,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蓋房子還需要審批,違了法不認賬,不服從管理,不接受處理。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要么避而不見,要么胡攪蠻纏,這些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執法管理的難度。為儘可能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一方面除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外,還要通過各種渠道對基層民眾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們學法、懂法,增強自覺守法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做為執法人員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講究執法藝術和執法技巧,儘量避免與當事人發生矛盾衝突。
(二)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溝通機制。由於審批部門和管理部門之間缺少及時必要的信息溝通,對某建築物的建設是否已經批准,管理部門事先很難掌握,也無法進行備案,致使一些違法建設不能及時發現和進行查處;再者,對建設工程由於批、建、驗、管等部門各負責一片,在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態度不積極,配合不主動,該盡的義務不去完成,給調查取證帶來不少麻煩。因此,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儘快建立一套運轉良好的協調機制勢在必行。
(三)執法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設備。建設工程牽扯到土地、規劃、建築、消防等方方面面的知識,專業性很強,技術要求也很高,而我們絕大部分執法隊員沒有受過這方面的系統學習和專業訓練,對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掌握的有關知識僅僅是略知一二,遇到簡單的問題還能對付,一旦遇到較複雜的工程就無從下手,只好去請教專業人士,這勢必會影響到執法效率的提高。在當前執法任務十分繁重的條件下,要克服這個問題,就必須拿出必要的時間,投入必要的精力,利用各種方式進行學習培訓,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另外,由於必要的專業設備和裝備不足,執法人員只能採取笨辦法,利用現有條件去完成勘驗。比如測量樓高,只能穿過腳手架爬到樓頂用軟尺往下量,費時費力不說,也增加了執法的危險性。當前,城市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再用原先的一些老辦法、老設備進行執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思想觀念,積極研究應對措施,以適應新形勢下城管執法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