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捷克斯洛伐克與民主德國之間的條約。1967年3月17日在布拉格簽訂。有效期二十年。規定雙方加強經濟文化等合作;共同防止聯邦德國軍國主義和復仇主義侵略,一方受到武裝進攻,另一方立即給予軍事等援助;雙方認為西柏林是單獨的政治單位,存在兩個“獨立自主”的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