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張鳳等逼盜誣人取酒案,發生於15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快張鳳等逼盜誣人取酒案
- 發生時間:1530年
- 發生時期:明朝嘉靖九年
- 涉及人物:張鳳
案件記載
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張鳳系直隸徽州府捕快。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夜,歙縣民劉梁夥同胡欽等人賀船打劫一艘贛船。其中,劉梁分得上等女裙、女襖各一件,其餘為胡欽等人均分。同年十一月初三日,劉梁攜贓到浮山售賣時,被本縣捕快張鳳、王貢發覺,鎖捆拷打,逼其攀咬有錢大戶黃珊、徐通、吳連、劉昂等縱其為盜,以此恐嚇各戶,並將詐取銀貨收歸私有。此後,繼續拷問劉梁,劉梁被逼不過,將與自己有讎隙的黃五等人牽連此案。張鳳等據此去捉拿黃五,黃五不在,把其店中東西劫掠歸己。黃五不平,向太平府控告張鳳,並向操江衙門抗訴。操江衙門把黃五申訴駁回,交池州府審理。池州府不分青紅皂白,不但將劉梁等問斬,又將黃五脊杖徒刑發落。但池州府上報朝廷請求會審時,被會審大臣發現判案有疑,遂作部分改判。劉梁等合夥打劫判處斬刑不變,張鳳、王貢執法犯法,逼盜誣人詐財判處流刑,其餘黃五等被誣陷之人,均被無罪開釋。從而使本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