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輸、捐納、捐例

捐輸、捐納、捐例,清代商民向朝廷報效銀兩,或為獲得官銜輸納銀兩,或對地方修建文廟等公益事項捐獻財物,及其朝廷所定的相關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捐輸、捐納、捐例
  • 定義:朝廷所定的相關章程
捐輸 
清中葉以前,遇有國家慶典、籌集軍餉、皇帝巡幸、工程建設等浩繁開支,準許巨商富民捐款報效,曾舉辦臨時性捐輸。如順治二年(1645)豫親王多鐸南征,安徽祁門商人汪文德、文健兄弟捐銀三十萬兩“犒師”。著名皇商介休范氏,在康雍乾三朝,出私財支援軍需,並輸送大批軍糧到西征準噶爾前線。乾隆時,大小金川之役,歷時五年,兩淮、兩浙、河東、山西、長蘆等地鹽商捐銀總計達一千萬兩。乾隆帝六次南巡江浙,兩淮鹽商承辦差務,每次捐銀百萬兩;兩浙、長蘆鹽商亦捐獻數十萬兩。乾隆帝為酬答輸誠,命將鹽商中原有職銜已至三品者,皆加“奉宸院卿”銜;未至三品者加“按察使”銜,加頂戴一級。這些雖是空頭官銜,但表示了皇帝的恩寵。其後,捐輸定為常例,在國家正項財政收入中,列有捐輸名目。清末,《辛丑條約》簽訂後,為籌措庚子賠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賦附加稅,亦稱捐輸。   
捐納 
封建社會政府實行的捐官制度。以捐納一定數額的銀兩獲得授予的官銜(虛銜或實職)。秦王政(始皇帝)四年(前243),因蝗蟲大疫,準百姓納粟千石或自願徙邊者拜爵一級(見爵制)。漢多買爵。文景時期,接受晁錯建議,下詔準許民人入粟塞下以拜爵、免罪。捐納之例始此。以後歷代封建政權多沿襲。清順治六年,以軍旅繁興,歲入不給,開始實行監生、吏典的捐納,非生員出身欲入仕途者,必先“納粟入監(國子監)”,但不一定就讀。康熙十三年(1674)因平定三藩之亂,實行捐納以補軍費不足,至十六年,收入銀二百餘萬兩,捐納知縣五百餘人。侍郎宋德宜上疏認為“與吏治有礙”,請停。康熙帝為防止捐官濫用職權,曾規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升轉;不稱職者題參。”但實際上不可能貫徹執行。三藩之亂後一度停捐,後陝西災荒、修永定河工及青海用兵,又開捐例。雍正時因西北用兵,耗餉甚多,財政拮据,開捐納以彌補,除道府不準捐納,以下各官皆可捐納,並擴大到武職。乾隆帝即位時,與準噶爾議和後(見平定準噶爾),大軍漸撤,軍費銳減,下詔停止捐納,只保留“納粟入監”。到乾隆後期,各省或停或復不一。其時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擊。   
鴉片戰爭後,清廷財政支出激增,兼之戰亂、災荒頻仍,於是廣開捐例,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均可捐納。由於捐納盛行,吏治更加敗壞,成為一大弊政。捐一州縣,所費無多,有財力者子弟相沿,爭為壟斷;無力者稱貸而至,也易於補償。甚至有人花錢為尚在髫齡的孩童捐一官銜,俟長大時再花錢活動補缺。捐納不限額,無官之人傾刻之間可以得官,低級官員可以高升,受處分的可以免除處分,被革職的可以開復。到清末,各省捐納人員已無法安插。大批腐朽昏庸的官吏和貪污現象,使社會矛盾不斷激化。   
捐例 
亦稱“事例”。封建政府所訂捐官章程,分暫時事例和現行常例兩種。順治時招民授職,捐銀約七八千兩,亦有至萬金者,但仍行考試,文理通順者為知縣,不通者改授守備。此捐例之始。康雍時期,只捐虛銜,不能作實官。虛銜之外,還有封典,使祖父母、父母也可以由此穿戴品官的服飾。清代後期,將捐款列為正項財政收入,虛銜之外可以捐實官。捐什麼官,要多少銀子,皆明訂章程。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都可按規定銀兩數捐得。時有《海防捐例》、《河工捐例》等。捐者按數交銀,謂之“上兌”,由戶部發給執照為憑。據史料記載,乾隆三十九年(1774),捐郎中為九千六百兩銀,員外郎八千兩,道員一萬六千四百兩,知府一萬三千三百兩,知縣四千六百二十兩,最低級的從九品小吏一百八十兩。鹹豐元年(1851)官價大跌,計郎中六千九百兩,員外郎五千七百六十兩,道員一萬一千八百兩,知府九千五百七十兩,知縣三千三百兩,從九品小吏一百二十六兩。晚清時每況愈下,光緒年間,道員只需四千七百兩,知縣一千兩。   
清代官員出身,經科舉考試的謂之科班,是為正途;經財物捐納的謂之捐班,視為異途。在官場中,前者較受人尊重,後者往往為人輕視。清統治者為捐納制度虛偽掩飾,故《大清會典》不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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