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戶侵賑案

捏戶侵賑案,發生於187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捏戶侵賑案
  • 發生時間:1878年
  • 發生地點:交河縣村
  • 發生時期:光緒四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光緒四年(公元1878年)。交河縣村董江慶雲等捏造戶口侵吞賑糧十四石多。“而縣差役藉端索費”。此案發生後,直隸總督極為重視,當即上報朝廷,光緒帝下諭旨將江慶腳霸局滲雲“即行正法”,因該犯病故不議,仍於家屬名下著追糧石。經審訊,“張金、胡喬齡雖未通同捏戶侵賑,但同辦一事,既系知情容隱,實屬徇私害公。”除胡喬齡已病故外,應將張金“於江慶雲斬員察遙罪上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準因正犯家屬完贓例減免。候選教職李樹瀛既辦城內總局賑務”,對本村捏冒情弊竟未查知,被革職。縣差役徐得良“付淋企灑您閥盛索贓尚未入手,亦無定檔贈數”,但其“索費在縣,狡不承認,致常鳴盛等均受責押,情甚可惡”,被判“枷號兩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刺字射擊射”。之後,直隸總督又奉諭旨派員節次查訪,官吏徐城對村董捏戶侵賑,失於覺察,其門丁江彭齡亦無分肥情事,僅被革職;孫堃對差役索費,不加追究,反責押控告三人,則被革除官職,催請汗“永不敘用”。從而使這起捏戶侵賑案得以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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