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環境保護局

招遠市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82年。1984年體制改革撤局改為招遠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下屬的環境保護辦公室。1986年6月恢復招遠縣環境保護局。1992年3月撤縣改市,更名為招遠市環境保護局,列政府行政序列。設有辦公室、管理科、法制宣傳科、政工科、財務科、信訪辦、環境監理站、環境監測站、溝上環保所、中村環保所、十字道環保所、環境信息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遠市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82年
  • 主管單位:招遠市政府
部門職能,機構設定,

部門職能

一、部門職能
⒈貫徹執行國家、省和煙臺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煙臺市環保局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我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⒉擬定並組織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⒊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⒋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排污費徵收工作。
⒌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擬定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寫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⒍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省及煙臺市的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有關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
⒎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機構設定

⒈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檔案的文秘信電、文書檔案、會議組織、來客接待、機關考勤、後勤服務、車輛管理、機關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等工作。
⒉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規,擬定我市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源治理計畫,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監督和驗收工作;指導清潔生產;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全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⒊法制宣傳科:擬定全市環境保護法規宣傳、教育、法制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覆核、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和“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承辦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建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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