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書令是1933年12月 13日由日本國會公布,1934年1月1日施行,1966年進行了修正。 其主要內容是:一是票據和支票的拒絕證書由公證人或執行官製作並簽名蓋章;二是拒絕證書應接續票據式支票背面之後粘單作成,由公證人和執行官加蓋騎縫章;三是拒絕證書一般應在行使追索權的地點作成,如拒絕者同意,也可於其他場所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