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布匹案,此案發生於清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為嘉慶十四年通行的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拐賣布匹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楊起雲
- 出處:《刑案匯覽》卷十七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有朵慨腳漿民楊起雲趕駱駝為生。在河南洛陽縣用伊父楊月德名字攬載王祥麟長春號布匹二十九卷乎企拜說,言明運到陝西涇陽縣西關興隆店交卸,腳價銀二十九兩當時交清。楊起雲行至中途,缺乏盤費,起意偷賣客布,隨將布四卷私賣,得銀七十五兩,余布二十五卷馱至涇陽縣。該犯因布卷與原數不符,未至興隆店交卸,邀趨諒隨將布捆交素識之曹某駱駝店內,告知情由,將布寄放店內,並交曹某銀四十兩,令其收存,缺少文銀俟伊措齊賠補。楊起雲旋又攬載客貨前赴甘肅。嗣曹某欲回原籍,將布捆交給鋪伙王幅相、張義榜看守,隨將楊起雲所交銀四十兩作為盤費回籍。王幅相因曹果不在店內,起意偷當客布拔霉套,與張義榜商允,將客布二卷當銀二十四兩分用。迨王祥麟來至興隆店查布未見,尋至曹某店內,找獲布二十三卷。
案件審理
查知情由,張義榜逃逸棄乘棗,王祥麟報縣獲犯。判楊起雲杖八十徒二年免刺。判曹某笞三十,王幅相笞二十。刑部慨朵駝認為,陝西巡撫判翻探決不當。應將楊起雲改盜贓七十兩,律杖八十徒二年刺面,仍照捕役行竊例加枷號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