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汪海著
導師
張衛東指導
學科專業
西方經濟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中科技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國有企業 產權轉讓 拍賣 委託代理
館藏號
F279.24
館藏目錄
2009\F279.24\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理論在國企產權交易中的套用研究
- 論文作者:汪海
- 導師:張衛東
- 學科專業:西方經濟學
簡介,結論,
簡介
拍賣理論研究的主題是定價問題,最優拍賣機制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賣者能在交易中實現最大的期望收益。國企產權交易的核心問題是國企產權的價格應該如何形成,但由於國企產權的特殊性,對它的定價遠比對普通商品的定價複雜。一方面,國企產權交易牽涉到國有企業多個利益相關者利益的重新調整,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使得國企產權交易的步調很難協調。另一方面,由於國企產權交易的實際操作者和控制者都是國企產權的代理人,在監管不力的條件下,由代理人主導的國企產權交易容易變調,容易產生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和尋租腐敗行為。因此,國企產權交易機制的設計,一方面要考慮如何權衡價格因素和職工安置、企業發展等非價格因素,以便兼顧賣方各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如何對國企產權代理人在交易中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結論
本文試圖套用拍賣理論的最新成果,設計符合我國實際的國企產權交易機制,具體的研究思路及得到主要的結論如下: 第一,本文根據我國國企產權交易的實踐建立了一個我國國企產權拍賣的基本分析框架,在既不考慮國企產權交易中的非價格因素(假設1),也不考慮國企產權交易中的委託代理問題(假設2)的條件下,分析了國企產權買賣雙方在英式拍賣和第一價格密封投標中的最優行為,為設計符合我國實際的國企產權交易機制奠定了基礎。研究發現,在基準模型的假設下,英式拍賣和第一價格密封投標將給國企產權的賣方帶來相同的期望收益,並且這兩種機制都能將國企產權轉讓給對其具有最高估價的投資者,從而實現國企產權的有效配置。 第二,在基本分析框架下放鬆假設條件1,考慮國企產權交易中的非價格因素。本文以職工安置為例,提出了一種附加約束的國企產權拍賣機制。通過在價格投標中增加需要安置的職工人數約束,該機制使國企產權的賣方能夠很好地兼顧最大化國企產權的拍賣收益和妥善安置原國企職工的雙重目標。研究發現,增加職工安置約束會導致拍賣收益的減少,但另一方面,通過設定最優的職工安置人數標準,可使職工安置問題在產權交易的過程中就得到解決,部分原國企職工被安排到新企業中,能充分發揮他們特有人力資本的優勢,從而將企業改制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降至最低,這是其他解決職工安置問題方法所無法實現的。但是,這種在拍賣中附加的約束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取決於國企產權的賣方對非價格因素的重視程度。在職工安置的例子中,政府應該在職工安置問題上表現得非常強硬,直到重視職工安置給政府帶來的收益完全被拍賣資本收益減少造成的損失抵消為止。此外,如果政府能夠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制定一個明確的失業補償標準以減小投資者安置職工的成本差異,同時吸引更多異質性較大的戰略投資者積極參與國企產權拍賣,將有助於其兼顧雙重目標。 第三,在基本分析框架下放鬆假設條件2,考慮國企產權拍賣實施過程中的代理人道德風險問題,本文認為要從激勵和約束兩個方面控制國企產權代理人的行為,才能使之充分的站在國企產權所有者的立場為國企產權爭取最大的轉讓收益。在激勵方面,可以對國企產權代理人提供適當的物質獎勵,以增加他們謀取私利的機會成本,打擊其敗德及腐敗行為的積極性。在約束方面,如果國企產權代理人在國企產權拍賣中對投資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即出現了與某個投資者合謀的傾向,則必須要求國企產權代理人提供其對不同投資者區別對待的依據。國企產權的委託人在授權國企產權的代理人出售國有企業時,不能為代理人提供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否則這種權利便會成為國企產權代理人設租、尋租的工具。在國企產權拍賣中,需要對國企產權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範,從而保證國企產權交易按照市場的原則進行。 第四,在理論分析之後,本文考察了國企產權拍賣機制在實際中的效果。將拍賣與另一種使用得同樣廣泛的國企產權交易機制——協定轉讓進行全面比較之後發現,由於國企產權的投資者在協定轉讓中面臨的競爭強度要低於其在拍賣機制中面臨的競爭強度,因此國企產權的賣方在拍賣機制中獲得的收益,無論是價格方面和非價格方面,一般都要高於協定轉讓機制,這說明加強競爭在國企產權交易中極為重要。另外,由於國企產權拍賣的實施過程相對更為公開、透明,因而在國企產權拍賣中對國企產權代理人行為的監管也將更為有效。不過,國企產權拍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針對這些局限性,本文提出了一些改進的思路。 總之,設計既符合市場原則,又符合我國實際的國企產權交易機制需要靈活運用拍賣理論的成果,根據具體的交易對象和交易環境,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