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資(1)用公司基金付款給股東。依據公司章程,通常公司要按期分配給股東一定數額的股息。股息是否發放,以什麼形式發放,一般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留存收益的主要來源是本年及前年累計轉入的淨收益,它的餘額是分配股利的最高限額。但這並不是說有了留存利益就可以分配股利。董事會可能以為了彌補意外損失或擴大營業等為理由,將一部分盈利不作為股利分配,而作為基金保留在公司。留存收益一經規定用途一般就不再作為發放股利之用。通常情況下,股利只是依據公司本期淨收益來分配,但有時因本期經營虧損等原因,也可依據以前年度的淨收益分配股利。(2)股東以各種形式從公司的資產中抽回自己原有的部分或全部資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抽資
- 主體:股東
- 內容:抽逃資金
- 屬性:一種犯罪行為
- 懲罰:罰款
- 可能懲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