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問題研究:以德國法為視角

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問題研究:以德國法為視角

《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問題研究:以德國法為視角》是2014年10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凱。

基本介紹

  • 書名: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問題研究:以德國法為視角
  • 作者:徐凱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0月
  • 頁數:214 頁
  • 定價:26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205370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問題研究:以德國法為視角》共分為五個部分,來闡釋並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章介紹了抽象危險犯的定義以及法蘭克福學派從整體上否定抽象危險犯正當性的觀點。抽象危險犯是與侵害犯、具體危險犯、結果犯、行為犯並列的犯罪類型,明晰它們之間的劃分標準和關係是定義抽象危險犯的最好方式。法蘭克福學派從整體上否定了抽象危險犯的正當性。他們將體現法治國理念的刑法稱為“古典刑法”,並且將“古典刑法”具體化在“核心刑法”或者“絕對犯罪”之中。法蘭克福學派認為以抽象危險犯為代表的“現代刑法”已經背離了“古典刑法”的理念,因此應該否定其作為刑法規範的正當性。但是法蘭克福學派對“古典刑法”進行了教條化的理解,他們指摘的“現代刑法”的缺陷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於“核心刑法”之中,而且所提出的替代措施也無法有效地取代“現代刑法”。
  第二章主要介紹了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論證抽象危險犯正當性的學說。論證抽象危險犯正當性的學說主要有:(1)-般危險理論和抽象危險理論;(2)類比未遂犯的處罰依據;(3)轉用過失犯罪的歸責標準;(4)法益概念的精神化理解和擴張規範的保護目的。這些學說在論證抽象危險犯正當性方面給出了有益的啟示,但也存在諸多難以消除的理論瑕疵。
  第三章是對前兩章否定論和肯定論觀點的類型化處理,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判斷某一具體的抽象危險犯規定是否具有正當性的步驟和標準。“古典刑法”的理念應該得到貫徹,但卻沒有必要像法蘭克福學派那樣,將它凝固在具體的刑法規範和特定的犯罪類型之中。只要抽象危險犯規定符合了作為一種理念的“古典刑法”,它的正當性就應該得到肯定。詳言之,判斷某一具體的抽象危險犯規定是否具有正當性的標準和步驟是:(1)保護對象是否具有適格性。只有當抽象危險犯所保護的是一個適格法益的時候,它才有可能具備正當性。不保護適格法益的刑法規定必然是不具有實質合法性的,而抽象危險犯中的刑罰前置化更加彰顯了這種立法正當性的缺失;(2)被抽象危險犯所禁止的行為類型是否處於不受刑罰干預的“內部領域”。法益保護的功能性不等同於刑法規範的正當性,它只是正當性論證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因為刑罰的前置化也意味著對公民行動自由的壓制,抽象危險犯的制定很可能侵犯了“個體的正當權利”,即介入了不受刑罰干預的“內部領域”。在所保護法益的適格性得到確認的基礎上,只有當抽象危險犯所禁止的行為方式處於“內部領域”之外的時候,相應刑法規範的制定才具有正當性。第四章、第五章是這兩個判斷步驟的具體展開。
  第四章討論的是確定“體系批判性法益”內容的標準。並不是任何利益類型或者價值狀態都能夠升格為法益,從而獲得刑法規範的保護。只有符合一定標準的利益或者狀態類型才具備成為法益的資格。在現行德國《基本法》的架構下,違背行為人自主意志和違反多元化原則的利益類型就不是適格的法益。而保護它們的刑法規範,例如麻醉品刑法中的抽象危險犯規定,自然也失去了正當性基礎。
  第五章的研究重點是,在保護對象的適格性得到確認的前提下,明確一定的標準,藉此來判斷被特定抽象危險犯所禁止的行為方式是否處於不受刑罰干預的“內部領域”。只有針對處於“內部領域”之外的行為方式,刑法規範的制定才具有正當性。抽象危險犯是從反面定義的集合性概念,在它之下蘊含了不同的風險創設方式。因此確定劃分“內部領域”和“外部領域”界限的標準必須依據具體的抽象危險犯類型。

作者簡介

  徐凱,男,1982年生,江蘇宿遷人。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讀於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期間於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受歐盟Erasmus-Lisum項目資助到德國哥廷根大學做訪問學者。現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政府科技副區長。曾獲“全國刑法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二等獎”,參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以實證分析為基礎》獲得國家社科基金優秀結項獎。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圖書目錄

序言
摘要
導言
第一章 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和法蘭克福學派對其正當性的否定
第一節 抽象危險犯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第二節 法蘭克福學派對抽象危險犯正當性的否定
市章小結
第二章 論證抽象危險犯正當性的學說及評析
第一節 傳統的觀點:一般危險說和抽象危險說
第二節 類比不能末遂的可罰性根據
第三節 轉用過失犯的歸責標準
第四節 法益概念的抽象化與規範保護目的的擴張
市章小結
第三章 抽象危險犯正當性論證的進一步澄清
第一節 已有觀點的類型化處理
第二節 幾個問題的回答
第三節 抽象危險犯正當性判斷的程式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正當性判斷步驟之一:保護對象的適格性
第一節 作為刑法功能的法益保護
第二節 體系固有的法益和體系批判的法益
第三節 確定體系批判法益內容的標準
第四節 麻醉品刑法正當性的缺失
市章小結
第五章 正當性判斷步驟之二:行為方式是否處於“內部領域
第一節 抽象危險犯的分類
第二節 具體危險性犯
第三節 累積犯
第四節 預備犯
第五節 抽象危險犯的正當性和限制解釋
市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一
後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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